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审计局拟定的《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南充市审计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政府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或政府重要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其他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方可公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同意。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南充市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项目中涉及部分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南充市审计局机关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