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德阳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市场,防止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拆除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已建成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拆除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活动。非本市施工单位进入本地从事房屋拆除施工,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审查。拆除企业应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方能从事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拆除施工。

  第三条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主管全市房屋拆除管理工作,局属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进行指导、备案、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前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由专业爆破单位实施。如采用静力破碎等其它方法进行拆除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自拆房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拆除条件审查备案”,申领“德阳市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证”,未进行拆除条件审查备案或拆除条件审查不合格,没有取得“德阳市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开工。

  办理房屋拆除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除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拆除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方案;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的保险证明;

  (七)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

  拆除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施工措施、安全责任、拆房后建碴清运等问题,备案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拆除施工合同。拆房施工及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拆除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编制拆除方案,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如下情况和资料:

  (一)在拆房前做好房屋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断电、断气等工作,并进行现场交底;

  (二)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三)拆除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分布情况。

  办理房屋拆除登记备案和安全监管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提出拆除备案申请, 填写《德阳市房屋拆除条件审查备案申请表》,备案部门受理登记;

  (二)审查资料:备案部门审查由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

  (三)查勘现场;

  (四)核发“德阳市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登记证,同意开工;

  (五)巡查拆除过程;

  (六)拆除验收。

  第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对拆除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作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完善交底记录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规定的时限拆除房屋,在拆除现场采取必要的围护措施,以保证安全和减少对周围住户的影响,如果在人员集中、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现场四周必须设硬质围挡,其中,如果采用砖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墙厚0.24米。墙面必须抹灰,色调与周边环境要协调一致。

  (二)脚手架必须搭设2000目的密目安全网或竹胶板,实行全高封闭围护施工,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同步拆下。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防止扬尘污染。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拆房工地大门口地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配备冲水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大门,应冲洗车轮。

  第十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

  第十一条 对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加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该方案进行加固。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必须达到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进入拆房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拆房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进行多人同时作业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施或溜槽,禁止向下抛掷拆除物。拆除物料要堆放整齐,不得违章占用道路。拆除后,场地平整,残土按规定线路清运干净。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将受理拆除备案监管的部门、地址、联系方式、备案依据、程序、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实行《拆除作业手册》制度。施工单位对拆除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等如实记录。《拆除作业手册》可供单位年检、升降级和投标时审查使用。

  第十九条 市拆迁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发现未办理拆除备案手续、违规拆除之行为,应即时告知当事人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加强与上述单位对房屋拆除在巡查监管和备案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对未办理拆除备案手续而违章、违规和野蛮施工的单位,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