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户列编和收编直管以后的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抓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全部工作的基础,也是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职能机构之一,它与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一起,担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履行着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等法定职能。多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实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步伐加快,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已经显现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将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司法所通过正确履行自身职能,对于提高人们知法、用法、守法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对于止纷平争、化解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对于满足公民的权利诉求,实现经济社会秩序的良性治理;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拓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展开,司法所的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下司法所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上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经常听取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和保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及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构筑好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下力量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任务。一是继续按照赤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赤机编办发[2003]43号)要求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司法所立户列编和实行司法所由旗县区司法局垂直管理的体制,强化对司法所的规范管理。同时依托司法所进一步抓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建设,搞好职能整合,发挥整体效能。二是抓住国家投资建设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办公用房的机遇,为每个司法所建设满足功能需要并不低于1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各级政府要协调解决好建房用地及建设取费等事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随着办公用房的解决,各级政府要投入资金解决好司法所必需的通讯、文印、档案管理、交通车辆等办公设施,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以司法所为核心的“两所一委一站”,实现职责明确、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目标。

三、做好经费保障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发计字第384 号),中央综治委、司法部、财政部等8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2004]4 号)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及法规的规定,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所工作所需经费。市级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费每年列入当年预算10 万元;旗县区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费不低于市级标准的50%列入当年预算。司法所工作经费由各旗县区按基层政法组织经费标准安排。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本着实际需要,千方百计落实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同时要协调村、嘎查、居民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妥善解决好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助,保证基层调委会正常开展工作,调动和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指导,真正沉下去,切实帮助基层解决业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要引导基层司法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要突出人民调解工作这条主线,加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坚持以人民调解为主线的同时,做好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等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及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