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切实抓好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遏制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原则

  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安监、交通、水利、园林、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事、渔政机构要根据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重点是乡镇客(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四、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乡镇船舶安全隐患,杜绝非法载客,逐步建立起以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

  (一)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1、建立安全联组制度。在乡镇船舶集中的渡口、码头建立安全联组,推行组织化管理,实行乡镇客渡船舶的“四定”(定码头、定班次、定航线、定客额),由联组成员共同推荐安全负责人,构建船主、船员自治、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

  2、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全市所有客渡船舶的船主船员向广大旅客和海事部门实行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双向”承诺制,增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建立安全奖励制度。对嘉陵江沿线的客、渡船舶船主,年度内履行承诺,无隐患、无违章、无事故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的奖励。

  (二)健全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1、做好乡镇安全管理的“四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到乡镇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解决和落实管船员和签单员的工作经费,扶持引导客(渡)船舶技术改造。

  2、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社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委主任包社、社长包村民”的分片、分级负责制。

  3、建立完善乡(镇)管船干部培训制度。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新调整的分管安全领导和管船员安排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相关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学习,建立有效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机制。

  4、建立船主、船员日常培训制度。乡(镇)政府每季度对辖区船主、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船主、船员安全意识。

  5、建立村民安全自治制度。制定乡、村“乡规民约”,明确有关水上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要求。

  6、落实签单发航制度。严格执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规定,积极推行“双联签单”、“接力签单”和“干部、签单员跟船签单”等有效措施和办法,合理归并码头和停靠点。

  (三)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的责任体系。

  1、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督查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局际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措施有力。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对水上安全工作中出现的跨行业、跨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的一些问题和隐患进行综合协调和解决。

  3、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跟踪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搞好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4、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船舶的安全工作,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的“四落实”工作,加强对渔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制止渔船违法作业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海事机构提供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

  5、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风景园林水域船舶安全工作,落实好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6、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的船舶安全工作,对从事旅游的船舶加强行业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旅游经营许可手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7、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要采取强制措施,改善水上安全执法环境。

  (四)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

  1、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海事机构的队伍建设,解决落实好必要的经费。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

  2、各级渔政机构要加强对渔船和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船舶监督管理。

  3、各级海事机构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一是要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乡(镇)长、管船员、签单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其对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能力。二是要督促乡(镇)政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三是要切实开展对通航水域乡(镇)船舶的现场巡查、督查、暗查工作,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四是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4、航道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开展好航道的安全检查,及时进行疏浚,加大对侵占、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通过整治,力争达到“三无”:即,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自用船无非法载客,重点渡口、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形成政府领导下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杨雪鸿。副组长:市交通局局长邱明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沈一凡。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寇志旭、市安监局副局长席双全、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金贤、市水利局副局长蒋秀琼、市建设局副局长徐晓阳、市旅游局副局长夏建平、市海事局局长李忠福。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

  六、活动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5年5月26日至6月10日)。主要任务是动员发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扩大影响,造大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6月10日至7月1日)。主要任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管理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附件1),于7月1日前报市交通局。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加强现场检查、整改隐患、查找不足,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要于每月5日前填写“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表 ”(附件2),将前一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交通局。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6年11月1日至12 月31 日)。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县(市)区政府要组成验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船乡(镇)政府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省交通厅、安监局将另行颁布)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各地验收情况和整治工作总结应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市交通局,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建立以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机制,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宜。

  (二)各地在整治活动期间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将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张贴到公共宣传栏、渡口、码头,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学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在整治中发现的带共性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附件:1、四川省乡(镇)船舶管理统计表

  2、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统计表

  二○○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