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北市工公字第09431628900号令修正发布名旁及全文13点(原名称: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补充规定说明)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供各机关、学校、法人使用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所辖公园场地(含河滨公园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办理活动,并维护本场地之整洁美观,特订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场地使用申请之受理单位为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办理农特产品展售,应于活动前二十日至六十日内,向本处提出申请。

其它机关、学校、公司、团体、法人,欲使用本场地举办一般性活动者,应于活动前十日至六十日内,向本处提出申请。

本处管理单位依书面、网络或传真送达本处之时间先后,排定使用顺序;同一申请人每月以申请一次为原则。但本场地无人申请使用时,得临时申请使用,并以未申请过者优先使用。

申请人应填具申请表(如附表一),并检具活动企划书(包含交通维持计画及紧急救难计画,清洁维护及清运计画)。

前项之清洁维护及清运计画,应配合本府环保局垃圾清运规定使用台北市专用垃圾袋,并得视状况自备流动厕所向本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农特产品展售需另填具「各级政府农特产品展售活动摊商资料表」(如附表二),同时指派该府承办人进驻活动现场辅导,并于本处核准后使用场地当日起算三日前,依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缴纳使用规费及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如附表三)农特产品展售场地仅限台北市荣星公园及大安森林公园二处(地点、面积如附表四)。

四、申请人或其申请举办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处得拒绝其申请:

(一)申请人使用本场地曾有违约纪录,情节严重者。

(二)婚丧喜庆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环境安宁之活动。

(三)申请场地使用未依规定提出活动企划书。

(四)活动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法令或本补充规定者。

五、申请人缴纳使用规费及保证金后,无法如期使用时,应于原订使用日期之三日前通知本处管理单位,本处无息退还申请人已缴之费用。如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无法使用者,得与本处另议档期或请求无息退还已缴之费用。

六、申请人缴纳费用后,如私自转让他人使用,其原申请使用之时间,本处径行取消,已缴纳之使用费不予退还。

七、使用本场地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举办集会活动者,经本处同意使用后,应依集会游行法等相关规定向辖区警察分局申请许可,并于活动前一日将许可文件影本送交本处公园管理单位。

(二)受理单位认为有影响交通者,场地使用申请人应提出交通维持计画。

(三)活动所需之电源、音响及相关辅助设施,均由场地使用申请人自行负责,若需使用现场之设备,须经本处同意,方得使用。

(四)办理活动之相关布置、设备、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场地使用申请人自行负责。

(五)不得在本场地之地面、花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喷漆、书刻、打钉、打桩、吊挂或为其它毁损行为。

(六)不得攀爬、折损花木、喧闹滋事或为其它妨碍公共秩序及安宁之行为,活动之音量不得违背噪音管制法相关规定。

(七)驶进本场地之工作车辆重量不得超过八﹒八吨,且不得于绿地上行驶,卸货后应立即离开不得滞留。

(八)不得有小贩兜售及其它未经同意之活动行为。

(九)举办农特产品展售时,不得违规有煎煮炒炸等行为。

八、场地使用申请人如需设置宣传标帜,应事先经本处同意,否则予以拆除;若需搭设舞台或帐篷等临时建筑物,应依「台北市临时展演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管理作业程序」之规定办理申请。

九、场地使用申请人应妥善维护本场地相关设施完整及周边环境整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回复原状,并经本处会同相关单位派员会勘无误后,送请出纳单位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有损毁、污渍或其它破坏行为,应负立即修复、清洗或赔偿之责。经本处会勘未回复原状者,本处得径雇工代为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赔偿时,本处得追偿之。

十、场地使用申请人于使用期间,应有周密安全维护措施,以保障所有参与活动人员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发生群众冲突、斗殴或其它破坏之情事,申请人及其使用单位之负责人应负连带法律责任。

十一、场地使用申请人(含各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处得立即终止其使用本场地,并得停止其申请一年:

(一)活动内容与原申请内容不符者。

(二)未经本处同意,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者。

(三)活动内容损及本场地建筑、设备或有违公共安全者。

(四)违反本补充规定或其它法令规定者。

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本场地举办活动,经本处驻警队制止仍不离开者,应依台北市公园场地使用注意事项收费基准缴纳三倍之费用,如有损坏场地设施,并应负赔偿之责。

十三、补充规定使用及限制,得经专签主管机关核定后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