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日经济部经授能字第094200817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经济部为执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石油炼制业输入石油供作制造石化原料进料申请缴交石油基金退还事项,特订定本作业要点,并以经济部能源局 (以下简称能源局)为执行单位。

二、本要点申请对象以领有经济部核发石油炼制业经营许可执照之石油炼制业者为限。

三、石油炼制业者从事于下列事项,得申请石油基金退费:

(一)石油供作制造石化原料进料。但生产石化原料制程副产之石油制品 回流作为燃料用途部分再供作石油制品掺配料,应列为石油基金退 费减项。

(二)销售石油作为石化业制造石化原料进料。但副产石油制品作为燃料 用途部分再供作石油制品掺配料,应列为石油基金退费减项。

(三)自行生产或委外加工生产甲基第三丁基醚 (MTBE)之石油进料。但 其用以掺配汽油数量,应列为石油基金退费减项。

(四)炼油厂用以生产石油制品使用之自用燃油。原油炼制生产之柏油、石油焦、硫磺、燃气等非属「石油管理法」石油制品范畴及作为溶剂油、润滑油原料者,不得申请石油基金退费。

四、石油炼制业者应于营运前一个月或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当年之年度计画,并检附下列资料向能源局申请核准:

(一)炼油厂生产流程图。

(二)炼油厂投入产出油品年度计画。

(三)石化原料进料生产流程图。

(四)石化原料进料投入产出年度计画。

(五)石油基金缴交金额及退费金额年度计画。

(六)其它相关资料。石油炼制业者于计画核准后,应按月检具下列证明文件申请退费:

(一)石油供作制造石化原料进料者,应检附申报退费当期石油进料及其 生产石化原料之生产纪录。

(二)销售石油作为石化业制造石化原料进料者,应检附交易凭证影本及 石化业副产石油制品卖回炼制业交易凭单影本。

(三)申请退费之证明资料若以重量为计算单位,应检附换算为公秉之证 明文件,如已并入年度计画并经能源局核准,则免附。

(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年度计画尚未经能源局核准前,每月申退案得依前一年度核准计画办理;惟当年核准计画与前一年度计画不同时,需依当年核准计画办理相关金额补缴或补退。

五、石油炼制业者申请退还石油基金之退费单价核算基础采先进先出方式。

六、石油炼制业者申请退还石油基金之相关原始报表及证明资料,应至少保存二年,能源局必要时得派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