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和事故处理程序(试行)》、《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日

  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报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受委员会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工作协调会议。

  会议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阶段性或专项工作任务,进行工作部署和安排。

  (三)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会议,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负责人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代表参加。

  会议内容:主要对上一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及安排部署下一年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案件举报与查处制度

  (一)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认真记录并按《阳泉市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和事故处理程序(试行)》规定呈报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

  (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对投诉举报认真记录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和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二)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具体承办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报送、反馈信息和填报报表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食品安全信息。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发布。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年度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筛选出影响重大的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委员会批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发布。

  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现就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源头、基地、生产、到上市前的全程指导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及产品申报认证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产品上市前的质量安全指导工作;负责种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管;负责畜禽防疫、检疫的指导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粮食市场,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市林业局:负责干果及其加工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干果从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实行全程管理;负责干果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干果认证工作;负责干果检疫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酒类专卖品的流通;负责酒类批发、调入(出)许可证和标志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以及假冒伪劣酒类的案件。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食品企业对外卫生注册。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管。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市盐务分局:负责食盐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加碘食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食盐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发放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语牌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管理;负责水产行业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管理。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城市便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摊点进行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摊点。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市公安局:负责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市财政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资金。

  (十七)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直接领导责任者,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

  (十九)市广播电视总台(局):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发布。

  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阳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应做到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在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科学决策,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食物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二)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三)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民工食堂等公共餐饮场所或者在重大集体活动期间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五)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隐藏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总体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案。

  2、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3、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

  2、执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适时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情况和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协调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五个工作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护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启动《阳泉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报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资金。

  4、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具体确定。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一)事故报告

  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应当按《阳泉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规定要求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对食物中毒事件轻微,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调查处理和救治。但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于疑为投毒或不明原因的中毒事件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故评估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工作人员并责成发生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

  经现场调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如认为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视事态的大小、趋势,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但应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和启动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几项要求: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员参加事故处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与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七、信息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和调查情况,应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泉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整治工作。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结合阳泉工作实际,现制定阳泉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责,阳泉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依照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总体部署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群众的消费热点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综合执法方案,具体确定综合执法的重点和内容。

  第三条 阳泉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执法内容主要是对全市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以及保健品、化妆品进行市场监督抽查和安全消费形势评估。

  第四条 在综合执法中,根据执法内容涉及到的食品监管部门应至少确定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第五条 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参加执法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 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参加执法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综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我市粮、油、奶、肉、水产品、儿童食品等类别的食品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做出安全评估和预警,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通报。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发现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阳泉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凡在阳泉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接到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1)一次食物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

  (3)学校、幼儿园、民工食堂等公共餐饮场所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4)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5)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隐藏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食品安全事故,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处置,但事故处理结果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疑为投毒或不明原因的中毒事件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建议;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报告时间。

  事故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整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食品安全案件督办和事故处理程序(试行)

  根据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的工作职责,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对我市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和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国内公开发行的媒体所披露涉及我市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消费者举报;

  (五)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批示;

  (六)外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来的协查通报;

  (七)其它来源;

  对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等食品安全信息要采用统一格式详细记录。

  二、一般案件的督办

  (一)应当由市、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调查处理的一般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交农业局;

  ——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交质监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交工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案件交卫生局;

  ——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

  (二)涉及相关县(区)的食品安全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要求日报。

  《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通报》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通知》发出后,应当做到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要加强督办,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重大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对于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案件除通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通知相关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外,对重大的因食物中毒致人死亡的或者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且事态呈继续扩大趋势,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四、事故的报告与查处情况通报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阳泉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时间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向相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通报

  (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通报。

  (二)由各部门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和事故,由查办单位负责向社会通报的同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阳泉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重大案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发布。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全市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批准,综合发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年度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筛选出影响重大的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具体承办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报送、反馈信息和填报报表及专项工作材料上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每季度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统一印发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每季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如期上报。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于其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工作简报以及查处的案件案值在万元以上的案情摘要应以月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阳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