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废旧炮弹处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3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废旧炮弹处置工作,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处置废旧炮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废旧炮弹处置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经委、财政、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处置废旧炮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可能掩埋废旧炮弹的调查及废旧炮弹的掩埋地点、时间、数量、型号等登记上报(抄报双鸭山军分区)工作。各县、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履行职责,配合军方进行调查、处置等工作。同时,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废旧炮弹及时妥善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废旧炮弹安全处置工作制度。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废旧炮弹处置工作制度。一是报告制度。发现或接到废旧炮弹情况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废旧炮弹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武装部。二是处置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调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废旧炮弹处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3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程序和具体措施。发现废旧炮弹必须请军方进行鉴定,对化学弹或疑似化学弹要立即交由军方处置,常规弹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三、从严掌握有关废旧炮弹的宣传报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慎重处理并严格掌握废旧炮弹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涉及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宣传报道。要按照国办发〔1996〕25号文件要求,对境内外人员涉及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采访、考察及新闻报道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报外交部审批,未经外交部批准,一律不能进行采访、考察和报道。

  四、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废旧炮弹的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加强对我市处置废旧炮弹工作的领导,成立双鸭山市处置废旧炮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凤仪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春波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张振伟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刘 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初 晨

  双鸭山军分区副参谋长

  李忠孝

  市经委主任

  成 员:

  李 雪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为先

  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国君

  市经委副主任

  王屹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助理调研员

  张学胜

  双鸭山军分区装备科科长

  李松民

  双鸭山军分区作训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市公安局,电话:4226007、13904688489),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雪同志兼任。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