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42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达工程施工信息公开透明化,提升施工单位之荣誉感与责任心,并为与施工周遭市民之沟通,以激励市民关怀公共建设之热忱,达全民督工之目的,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府各机关于本市辖区内办理公共工程,应依本注意事项设置工程告示牌、柔性说明告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单。涉及道路挖掘案件,倘于工程告示牌载明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规定事项后,得不另设道路挖掘专用告示牌。

依建筑法应申请建筑许可之建筑工程,除依建筑法相关规定办理外,并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设置柔性说明告示牌。

三、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依下列规定设置工程告示牌:

(一)牌面尺寸分类:

1.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设置牌面长120公分×宽75公分。(如附图1)

2.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之工程,设置牌面长300公分×宽170公分。(如附图2)

3.巨额以上工程,设置牌面长500公分×宽320公分。(如附图3)

4.公告金额以下之机关内部工程(如装修、机电、电信等),得以全开(约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报打印张贴,不受本注意事项材质之限制。

(二)材质:

机关参采本府订颁「工程施工规范」设计,或视工地实际状况设计。

(三)颜色:

牌面底色为绿色,应符合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色样第6号,且具防水功能。

(四)字体及外框:

字体应为白色正楷,内、外框采白色线条。

(五)内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订颁「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铭牌设置要点」规定,另加注「环保专线」及「空气污染防制费征收管制编号」(如附图),并采中英文对照。另涉管线申挖之工程于「重要公告事项」栏内加注「挖掘道路许可证号」、「监工人员姓名、联络电话」。

(六)固定方式:

机关参采本府订颁「工程施工规范」设计,或视工地实际状况设计,并以立柱、附挂于围篱或经同意之墙面为原则,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马型式设置,公告金额以下之机关内部工程得以海报打印型式张贴。

设置及张贴应注意环保规定,且以不影响交通或都市景观为原则。

四、工程于开工、停工、变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时,应依下列规定设置柔性说明告示牌。

(一)内容:

依工程情况(开工、停工、变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采柔性方式,将最新信息告知民众配合与谅解之说明。同一地点之柔性说明告示牌以设置一面为原则,其内容可随最新之变动状况更新。

如先前之柔性说明告示牌内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容纳者,得合并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长120公分×宽75公分。(如附图4)

2.公告金额以下之机关内部修缮工程(如装修、机电、电信等),以全开(约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报打印张贴,不受本注意事项材质之限制。

(三)材质:

机关参采本府订颁「工程施工规范」设计,或视工地实际状况设计。

(四)颜色:

牌面底色为绿色,应符合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色样第6号,且具防水功能。

(五)字体:

白色正楷横书。

(六)固定方式:

机关参采本府订颁「工程施工规范」设计,或视工地实际状况设计,并以立柱、附挂于围篱或经同意之墙面为原则,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马型式设置,公告金额以下之机关内部工程得以海报打印型式张贴。

设置及张贴应注意环保规定,且以不影响交通或都市景观为原则。

五、各工程于开、停工一周前以施(停)工通知单通知当地受施工影响之住户及里长。若属紧急维修工程或机关办理内部之工程,机关得视实际状况免发通知单。

(一)施(停)工通知单尺寸:

A4规格纸张。

(二)内容:至少应包括开(停)工、预定复工及预定完工日期,与相关反映管道。(如附图5模板)。

六、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设置数量原则如下:

(一)工程工区范围(封闭区域)于出、入口或明显位置设置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各1座,且工区长度逾200公尺以上增设柔性说明告示牌N座(N=【工区长/200-1】,N无条件进位),平均分配于施工区段。(工区长之计算不包括地下潜盾、推进及隧道等不影响地面人、车通行之工程及机关内部之工程)

(二)工区为定点(如推进井)或工区长度小于50公尺之工程,设置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各1座。

(三)工区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应随施工区段移动。

(四)巨额以上工程告示牌设置数量,依契约规定办理。

(五)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如因工程特性必须修正设置数量时,机关应签报上级机关同意后实施。如依工程特性,设置有困难时,工程主办机关得签报市长,并加会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工务局同意后免予设置。

七、工程于完工使用后,始可将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拆除,未拆除前,仍应适时修正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内容。

八、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依设置数量规定设置,并于施工预算书编列所需费用,依实作数量以座核实计价。

九、工程主办机关应要求厂商经常保养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如有破损或图案剥落,应立即依原制作方式修复整理,不得直接涂改修正(如修正液、奇异笔或油漆等),工程主办机关应随时抽查,遇有缺失即通知厂商改善。

十、工程主办机关于(开【停】工后或各街廓开始施工时)估验计价前,抽查厂商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之设置并附照片备查后,再予办理估验计价事宜。

十一、经监造单位、工程主办机关或上级机关查核或抽查工程告示牌(含柔性说明告示牌),有不符本注意事项规定者,由工程主办机关依契约相关规定惩处厂商。

监造单位及工程主办机关经其上级机关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项规定监督厂商设置者,工程主办机关应检讨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办理惩处;优良者亦应予以奖励。

若委托监造,经主办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项规定监督厂商设置者,主办机关应依委托契约规定办理。

十二、本注意事项实施日前已发包之工程,请依本注意事项设置柔性告示牌,并视实际需要依程序办理变更修正契约总价表,核实给付。

十三、本注意事项所规定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说明告示牌尺寸、材质,各工程主办机关可视实际状况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予以修正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