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市属国有建设企业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市属国有建设企业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市市属国有建设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全面推进建设企业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形式,优化企业结构,引进社会资金和民营企业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我市建设企业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目标原则

  ㈠改革目标

  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置换职工国有身份,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市属国有建设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市场化。

  ㈡改革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实。

  2、坚持制度创新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企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3、坚持国家、集体、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相结合,妥善处置企业债权债务。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等改革重要环节,要公开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5、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置到位。

  三、改制形式

  各企业改制形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企施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㈠产权出售

  1、通过市场拍卖或企业内部有偿转让等方式,置换国有资产,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2、优先实行企业产权整体出售,使买断企业产权和解除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置换职工原有身份有机结合。

  3、企业产权的买方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也不论是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购买。同等条件本企业职工优先购买。

  4、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取招标拍卖、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

  ㈡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对经济效益较好、管理基础扎实、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通过职工或法人、自然人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退出国有资本。

  ㈢依法破产

  对严重资不抵债、丧失继续生存能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㈣兼并重组

  企业产权出让给外商企业或优势企业,职工和相应的债权、债务等由兼并企业接收。

  ㈤其他改制形式

  除上述几种形式外,企业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还可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改制形式进行。

  四、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土地工、离退休人员。挂编人员不予安置。

  职工安置时,企业应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付职工安置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年龄和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参照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职工主要采取以下安置途径。

  ㈠离岗退养

  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其生活费采取两种办法发放:一是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年递增率、缴费率,为其一次性缴足10年养老保险费,并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前和正常退休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生活费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支付,但不能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待遇,不能计算退养期间的工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二是以离岗退养职工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的60%为计算标准,企业一次性付清内部退养职工到正常退休时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缴交到正常退休年龄,个人负担部分在生活费中一次性扣除,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离岗退养提前进入社会保障规定不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㈡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对男1961年6月30日、女1966年6月30日前出生,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至退休时止,并签订“协保”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凡签订“协保”协议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缴费基数的16%、5.5%、1%计缴,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障机构。由企业承担的1/3部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后的规费收入中提足,另由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市财政安排1/3.

  “协保”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协保”人员再就业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支付协保人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㈢一次性经济补偿

  不符合退养条件和“协保”条件的职工,直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由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对于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资产短期内变现困难的企业,经本人同意,可以采取资产量化的方式。凡是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纳入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职工必须自行到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

  ㈣特殊群体的安置

  1、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认定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并为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认定手续。

  2、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由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原有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由企业在改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3、改制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必须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按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相同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比例计算医疗保险费,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起一直计算到75周岁,并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分两部分计算,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缴费比例计算自退休年龄到75周岁的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离休干部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缴足改制时实有人员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4、患病或因工伤残(含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已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工伤退休、病退手续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缴纳了10年养老保险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至10年缴纳了15年养老保险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缴纳了20年养老保险费的,其生活费均可纳入社会保障机构支付。

  对因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和经工伤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照顾进入“协保”。

  5、土地工的安置按余府办发[2003]52号《新余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的实施意见》办理。

  6、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的规费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并代发。经本人自愿,其生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并办理终止抚恤待遇供养关系手续。

  按各种安置渠道安置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解除、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鉴定。劳动关系协议样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五、资金筹措

  企业改制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㈠企业净资产出售收益。

  ㈡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补偿企业的部分。

  ㈢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收益,在适当提取维修金后返还的收入。

  ㈣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的收入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

  ㈤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的破产财产收益。

  ㈥企业其它资产收入及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六、工作程序

  ㈠宣传发动。重点是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企业改制工作的优势所在,促进职工了解改制工作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㈡制定方案。在精心调查摸底和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部门审批。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改制形式、付款方式、产权转让收益(含土地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法、职工构成及安置办法、需解决的问题和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前景等。

  ㈢资产变现。由企业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转让。企业资产变现收益存入企业改制专用帐户。

  ㈣履行手续。企业清缴拖欠的社保金、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按照离岗退养、“协保”、实行股份合作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职工的补偿金,并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安置协议,办理产权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工商、税务登记及企业债权、债务转移等有关手续。??

  ㈤检查验收。制订相应的验收标准,对完成改制工作的企业由改制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安排验收,了解改制方案的实质性运作情况,查验国有资产有无流失,企业职工是否满意,职工安置办法是否落实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改制企业,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七、配套政策

  ㈠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42号文件精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商业用房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以下同),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维修金后的收益等,应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补交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

  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经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用资产量化安置职工的,须履行过户的相关法律手续。

  ㈢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要加大对债权的清收力度,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同时及时征求银行等主债权人的意见,妥善处理好相关债务。安置职工时,职工必须结清拖欠企业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则不予安置。

  ㈣对于职工个人自愿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资产量化抵作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实际,可以给予不高于职工经济补偿金20%的资产量化优惠,同时可以给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控股者购买企业净资产配送适当的“股权”,补偿金及其优惠作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相应的协议。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必须为其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㈤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对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有关单位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的,每件只收50元;改制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其经费开支按照余府办字[2004]26号文件执行;对改制后的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八、组织领导

  ㈠成立市属国有建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廖兰芳;副组长:袁柏华、章瑜、刘耀华、江训发、李国忠、邹基云、李启文、林春娥、简育林、杜元生;成员:何祝生、张智、王伟力、易凌峰、文乐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基云兼任,副主任由何祝生兼任,成员张智、王伟力、易凌峰、文乐平、游小玲、林闽,具体负责处理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

  ㈡成立若干企业改制督查小组,组长分别由市属国有建设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负责对各企业改制情况的督促、检查。

  ㈢改制企业的领导要认真负责抓好本企业改革工作的开展,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相应的改制机构,负责本企业改制的实施工作。但企业经营管理者受让企业资产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参与改制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九、保障措施

  1、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将改制企业分两批逐步实施,先抓一个试点,挑选一个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的单位,于2005年初开始实施,其余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吸取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后全面铺开。

  2、确保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各改制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处置企业资产,努力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益最大化。

  3、确保企业足额缴付职工安置所需的社保、医保等资金。

  4、妥善安置职工。此次企业改制,涉及7个单位,人员共计1209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84人,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130人,符合协保条件的260人,土地工52人,职工遗属63人,一次性补偿584人。安置职工,是改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企业务必认真对待,妥善安置,确保企业改制到位,人员安置到位。

  5、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各企业要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力求使改制工作水到渠成。对于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聚众闹事、盗卖或破坏企业财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