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全面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搣公开、公平、公正攠的原则,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规定落到实处,维护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的切身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户口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但未领取奖励费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由就业转失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有原从业单位的记载)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二)实行档案托管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有关证明(档案托管手册或托管合同)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三)未就过业(无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无原从业单位的记载)的人员;

  (四)无就业要求、未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在地级威海市成立时(1987年10月1日)未满14周岁或地级威海市成立以后出生;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0月24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独生子女证》)。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6年10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每人每月2.5元,之后为每人每月5元,发至子女年满14周岁。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奖励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街道(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原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参照环翠区、高区、经区户籍人口分布比例拨付到环翠区、高区、经区财政;其余所需资金由环翠区、高区、经区及所辖街道(镇)负担,区(开发区)、街道(镇)级的负担比例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自行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一)奖励费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2004年度及以前欠发的予以补发。补发的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口在市区内初始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有申请人原工作单位记载的必须出具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办理时间最晚的日期为准,自该日期的当月起补发奖励费,对其间再就业的时间段予以扣除。

  (二)每年9月初至10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或档案托管证明,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户口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先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查同意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纳入下一年度登记。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10月底前将确认人员花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

  (三)每年11月1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申请表及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花名册报所属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后于11月15日前将人员花名册及所需资金报区(开发区)财政局。区(开发区)财政局于11月底前将市财政局下拨的专项资金和本级负担的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镇)。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将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确保于每年12月底前按人员花名册集中发放完毕。

  六、协保职工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落实办法

  原市属特困企业参加“协保”且未再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给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负责发放。

  七、组织领导

  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建立发放对象信息库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领取奖励费程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费发放对象;每年年底要就奖励费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所属区(开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失业证(档案托管证明)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并及时与计生和财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发放。

  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费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费,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