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评估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估准则项目(以下简称准则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准则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准则项目招投标。

  第三条 中评协根据准则制定计划和准则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参与招标的准则项目。

  第四条 准则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中评协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将公开招标的准则项目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中评协向具备承担招标准则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 中评协根据招标准则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以团体形式组成准则项目组进行投标。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包括评估实务界资深人员、院校或研究单位专家、监管部门代表或报告使用者代表。准则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国内外评估准则状况和相关准则制定历史有深入了解,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

  第七条 准则项目组设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自签订准则项目协议书到相关准则文件最终发布的准则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负责人应当参与过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或主持过重大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理论素养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评估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准则项目实施期间,未经中评协同意,准则项目组不得更换负责人。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九条 中评协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标,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准则项目组。根据准则项目具体情况,中评协可建议对准则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调整或对准则项目组进行组合。

  中标准则项目组负责人应当代表准则项目组与中评协签署准则项目协议书。

  第十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准则项目协议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接受中评协对准则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阶段性指导和考核。

  未按计划执行或达不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中评协有权终止准则项目。由于更换准则项目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调整研究计划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应当向中评协申请延期。

  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准则项目任务的,中评协停止拨付研究经费,准则项目组应当退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围绕投标项目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就准则项目所涉及问题形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相关问题国内和国际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相关国际和国外准则、文献翻译、准则项目开展情况、资料收集情况、调研报告等。

  第十三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根据研究报告,按照中评协的要求起草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并提供起草说明、培训教材或释义、相关宣传文章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中评协收到准则项目组提交的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及相关文件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参与中评协组织的准则项目意见征集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的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和修改内容对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

  第十六条 准则项目组应当根据中评协的要求,积极参与准则项目发布后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准则项目研究经费由中评协承担。中评协有权对研究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准则项目研究经费标准和完成期限,研究经费分三次拨付。签订准则项目协议书时拨付30%;研究报告和准则征求意见稿(代拟稿)经评审合格后拨付40%;准则项目发布后拨付30%.

  第十九条 准则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准则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并接受中评协的监督。

  准则项目研究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研究经费的使用限于准则项目直接需要的支出,如资料费、国内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条 准则项目成果形成过程及通过评审后的相关资料,未经中评协同意不得出版或发表。研究相关的成果归属于中评协,中评协享有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及有关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