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遇到的问题。延平、建阳要力争8月份在选定的街道(乡镇)率先启动换证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0月份举办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技术骨干培训班,确保年底前各县、市的城区展开二代证的试点工作,为明年全面铺开换发二代证奠定基础。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4·28”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市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片、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的意见》,现就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国家行政管理,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平安南平”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二代办”作为换发二代证专门机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当好参谋;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职能,协调各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二代证换发工作,确保我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二代证换发任务。

  二、切实落实经费,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我市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即将全面展开。但我市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经费未落实或缺口很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市换发二代证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换发二代证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决” 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79号)“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经费的测算,主要包括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购置采集信息、验证设备及证件成本、管理、办公经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二代证换发工作,尽快协调解决换发二代证的经费问题,确保经费全部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换发二代证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十分复杂,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各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工作。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安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要求,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电子票据收费系统、银行缴费系统的衔接工作,同时要根据省公安厅《关子做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闽公转发[2005]535号)精神,抓紧做好人像信息采集设备、验证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的选型、报备和采购工作。

  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换发二代证的意义、政策及具体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

  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等要求,在保障经费落实的同时,加强对“二代证”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做到精打细算,精心安排,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街、路、巷的命名工作,特别要抓紧做好旧城改造后的新建街道、路巷以及新开发区的命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按国家标准及时做好门楼牌号编排、制订和管理工作。10月底前,公安机关要结合入户访查、户口核对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对门楼牌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确保二代证、人口信息系统、居民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地址与公民实际住址相一致。

  四、严格政策规定,确保二代证工本费减免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财综[2004]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4]32号)精神,对农村五保户、领取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救济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减半收取工本费。上述免收和减半收取工本费的具体对象,由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张榜公示确定后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拟定所需减免经费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所需减免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列支,安排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减免对象凭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二代证电子收费票据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领取二代证工本费。

  五、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换发“二代证”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要认真践行“执法为民”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换发“二代证”要以群众是否满意做为根本标准,在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市“二代办”要重点做好金融、银行、电信、民航、旅游等主要用证部门的用证指导和监督,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事务,尽最大努力让老百姓满意。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