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8月3日召开了由各市分管领导及狂犬病预防重点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卫生、公安、水产畜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会上,刘新文副主席对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明确目标和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狂犬病高发疫情。

  经过去年狂犬病专项整治活动,我市狂犬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今年1至7月份,全市只发生狂犬病6例(苍梧县1例,藤县2例,岑溪市3例),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72.73%(去年同期22例)。由于狂犬病多在下半年出现高发状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我市的传播、流行。现就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继续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工作成效。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要明确提出本地的防控目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和时间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25日前将防控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有卫生、畜牧、公安、财政、宣传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在组织协调、经费投入、政策到位、人员培训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证政策顺畅。在开展免疫注射前要落实好犬防人员的防护服、手套、铁钳等防护工具及犬防工作人员使用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经费,要将犬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确保强制免疫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免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三)公安部门负责县(市、区)所在地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登记和免疫证的发放;同时做好犬只的检疫和犬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犬间狂犬病疫情。

  (五)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狂犬病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制定防控人间疫情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狂犬疫苗和抗狂犬血清、免疫球蛋白的供应、犬伤后伤口的处理及免疫等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医疗机构要做好狂犬病的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狂犬病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商部门要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的犬只、犬肉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犬类食品的安全。对进入市场买卖的犬只、犬制品,若发现是病犬或来源不明的犬制品,一律没收、焚毁,不得上市。

  (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生产企业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宣传部门要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进出境犬类的检疫工作,积极开展口岸的狂犬病检疫,防止病犬、病犬制品入境。

  (十)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障防控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狂犬病多数发生在乡镇、农村,主要原因是在乡镇、农村的犬类管理和免疫工作较差,加上农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不了解,被动物咬伤后,不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额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治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专版进行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防治狂犬病的局面。

  四、立即开展狂犬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群众的养犬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内组织一次狂犬病防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今年已发生狂犬病病例的乡(镇)、村,采取“管、免、灭”(即犬只管理、免疫、捕杀)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梧州市狂犬病综合防治方案》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犬只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犬类摸底、登记、造册和进行预防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对已出现病例的乡(镇)、村要以出现狂犬病人的村屯为中心,在半径3至5公里的范围内组织灭犬,对可疑疯犬、病犬、病猫、野犬、野猫立即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将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等3个区。对近年来发生过狂犬病的自然村及周边直径3公里内的地方均列为禁养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并设立永久性警示牌,禁养区所有犬只一律捕杀,以杜绝传染源。市区、县城、旅游区、圩镇及其周边3公里内的地区列为限养区,所有犬只必须报批、签承诺书,免疫并拴养或圈养。其他区域列为可养区,所有犬只必须报批、签承诺书、免疫。

  (二)组织调查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咬伤的人,进行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狂犬疫苗者要通知其尽快到市、县(市)疾控机构注射疫苗;对已注射疫苗的要查清在何处注射,并通知其务必到辖区市、县(市)疾控机构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

  (三)市、县(市、区)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犬类专项整治工作。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逐级签订狂犬病防控责任状,分解任务,责任明确到人。对有关部门不落实狂犬病防控措施,造成狂犬病疫情扩散的,要全市通报,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追究责任。要及时实事求是地报告疫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疫情,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今年8月以后,以村为单位,凡连续发生2例或2例以上狂犬病的,以乡镇为单位,凡连续发生3例或3例以上狂犬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专门向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到今年年底对犬类狂犬病免疫密度和钳封耳标率不达90%或发生3例以上(含3例)狂犬病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为了解我市狂犬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组成2个督导小组,将在9月下旬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

  在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狂犬病防控工作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