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4]2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南政[2004]综9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津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具体分级承担如下:

  1、省上财政补助:延平区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省上每人每月补助30元,其他9县(市)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省上每人每月补助52.5元。

  2、市级财政补助:延平区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其他9县(市)聘用的村级农民技术员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

  3、县(市、区)财政补助: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除省、市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