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