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高检办发第119号 2005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界第1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发表高质量、有影响力、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为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设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评奖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奖励上年度公开发表并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优秀成果。   检察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分析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根据以下两个因素进行评审和打分:   (一)成果所载出版物的档次;   (二)成果的质量,包括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八条 成果的出版物分为如下两个档次:   (一)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等五种。在权威报刊发表的每项成果基本分为10分,每千字加0.1分。   (二)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在知名期刊上发表的每项成果基本分为3分,每千字加0.1分。   在上述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范围的,可参加组织奖的计分,但不纳入优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为5000字以上。   第九条 参加优秀成果评奖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条 成果的质量分,由评审小组根据成果达到上述标准的程度进行评定。质量分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8-10分;   第二档次:5-7分;   第三档次:1-4分。   第十一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受理成果申报。   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报送本辖区内检察人员和非检察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个人可以直接申报。   检察理论研究所可以推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各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十三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送专家小组评定质量分。   检察理论研究所在统计成果出版物档次得分和质量得分后,进行统一排名。   检察理论研究所根据各项成果得分情况,拟定优秀成果奖和组织奖的对象及其等级或名次,并对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所辖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当年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所得总分进行排名,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奖励对象及其档次。   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奖成果的作者、作品和获奖等级名单,并在检察机关内部通报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所得总分的排名情况。 第四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四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用于奖励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检察人员和专家学者。凡属于评奖范围的成果,不论作者是否为检察人员,均统一打分,并参加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奖。   第十五条 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按照各项成果所得总分数(出版物档次分和质量分之和)在全国的排名确定,每年奖励一、二、三等各若干名,必要时设特等奖若干名。   特等奖奖金10000元;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   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基础理论专著可以纳入特等奖的评奖范围。特等奖的提名需经两名专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厅(局)长推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六条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五章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   第十七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用于奖励在组织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按照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所辖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的成果所得总分进行排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奖每年奖励前5名,每名奖金5000元。   第十八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一、二档次出版物按前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之外,其他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5000字以上的论文2分,每篇3000字以上的文章1分。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所辖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分数均计入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总分。检察人员与检察系统以外的人员联合撰写的研究成果,可计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得分。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成果是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范围的审定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论文作者均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由检察理论研究所拟定处理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