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弱势人群因经济困难而得到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对保障公民享有平等法律保护、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创新依法维权途径,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阳光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扶贫济困、保护弱势人群的民心工程;是促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去年,司法部将我市列为全国七个法律援助试点城市之一。今年,我市将法律援助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各级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在编制、人员、经费上给予支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推进“平安温州”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组织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扩大援助覆盖面,同时突出援助重点,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努力建设成为奉献精神强、法律水平高的高素质队伍,并积极联系沟通公、检、法机关,争取更大的支持。依据司法部等九部委司发[2004]127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有责任保障困难群体获得无偿法律服务,对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应予以免除,以降低法律援助成本。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监督,特别是对社会反响强烈、具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心的法律援助氛围。

  二、整合资源,扩大队伍,构建法律援助网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延伸到基层、困难群众,加强队伍网络建设,全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立以专职法律援助人员队伍为主、有关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和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辅,以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横向到部门、单位,纵向到乡镇(街道)、社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法律援助、“148”法律咨询热线、调解中心以及法制宣传网络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

  (二)整合社会资源。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劳动保障、残联、老龄委、消费委及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单位是开展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要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调处简单的权益争议。要完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共同搭建维权平台。

  (三)扩大法律援助和维权队伍。要发展和扩大法律援助队伍,各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款、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援助。

  三、突出重点,提高数量和质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也是“平安温州”建设基础性工作。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

  (一)突出法律援助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积极介入涉法信访和群体性案件办理,加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要以协调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将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农民工作为维权的重点对象,将建设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领域,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追讨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等法律服务作为重点事项,及时有效地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年内要组织和协调办理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提高法律援助数量和质量。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受理承办各类案件的分析能力,坚持优质服务和文明解答,严把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关。对于特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正确处理好维护稳定与维护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困难群众与政府、企业的关系。同时,要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的数量,要求增长幅度不低于10%,特别要加大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使受援助当事人满意,为政府分忧解难。

  (三)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使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法律援助,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建立低保对象档案,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突发事件中的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弱势人群相对集中的企业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日”、“法律援助流动站”等活动。同时,要加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窗口建设,设立便民咨询接待场所,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四、抓好源头,创新机制,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突破。

  我们必须增强前列意识、创新意识,认真对待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我市法律援助新思路、新机制和新举措,创新源头维权,拓宽维权渠道,强化维权手段,提高维权实效。

  (一)探索源头依法维权。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工作是重要的社会事业。工会、工商、劳动保障等单位,既要在司法部门支持下开展法律援助,实施依法维权;又要重视就业权、分配权、社会保障等经济权益,关心职工的政治民主、教育培训、精神需求等权益。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源头维权工作路子,形成以职工或群体维权中心为基本载体,以外来职工在内的职工群体为对象,以工资协商、组织、调解、参与仲裁,提供法律援助为基本内容的维权工作格局。

  (二)创新预防工作机制。维权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部门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注意融法、理、情为一体,切实抓好维权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维权监督检查机制、有效纠错机制、争议调解机制、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排查机制等工作,创新我市依法维权预警机制体系,做到预防在先、预警在先、控制在先,力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三)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除刑事案件的受援对象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外,民事案件的受援对象要扩大到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因经费、人员的短缺而减少援助数量;凡有条件的县(市、区)都可将受援助对象的经济条件放宽为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群体,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要实行与本地人员同等待遇,对人数众多的欠薪案件,可以直接予以受理;对职工工伤赔偿案件,应尽可能放宽条件,给予法律援助。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搞好刑事法律援助活动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要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理程序,保障受援人及时获得援助。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窗口服务,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办理的,应先提供援助后补办手续,对行走不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五)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中心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规范队伍网络。要加强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律师随同解决涉法信访工作和“12348”法律咨询热线工作,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和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和依法维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