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40006964号令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八、其它不公平竞争及影响交易秩序行为之规范

四C事业之经营及交易行为,因其项目众多且交易型态复杂,实际交易价格不易明确揭露。以电信资费为例,依项目(市内电话、长途电话、国际电话、无线叫人、行动电话)、国家及使用时间之长短计算,再加上以各种名目收取之「基本费」、「月租费」、「设定费」与「保证金」,使消费者难以理解或查核资费内涵。再者,以往电信事业全部为国营,在别无选择情况下,消费者对资费项目及资费调整欠缺敏感度,该情况在事业汇流后,业者提出电信、有线电视、上网服务等组合套餐或特价优惠时,恐将进一步恶化。为使相关资费之揭露透明化,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事业间之公平竞争,汇流后之四C事业应于定型化契约中明白陈述「可取得最新费率与维修费信息的方式」,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各项服务「单点」与「套餐」之资费。

另四C事业之经营行为,针对仿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商业毁谤及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等其它不公平竞争行为,本会业已研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条案件之处理原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案件之处理原则」、「比较广告违反公平交易法一览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案件之处理原则」等处理原则,四C事业应注意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