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协字第094005494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本作业要点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第六点规定订定之。

二、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民间团体及个人之补(捐)助,应按补(捐)助事项性质,订定明确、合理及公开之作业规范,报本会核定;作业规范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补(捐)助对象。

(二)补(捐)助条件或标准。

(三)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

(四)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五)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六)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七)督导及考核。

三、管理局对民间团体及个人之补(捐)助,应就下列事项纳入作业规范或于补(捐)助契约中订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对补(捐)助款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捐)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受补(捐)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

(五)受补(捐)助经费于补(捐)助案件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六)受补(捐)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之处理方式。

四、管理局对民间团体及个人之补(捐)助,应依下列规定公开:

(一)作业规范应于各该园区管理局之全球信息网站公开。

(二)非属行政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规定应限制公开或提供性质者,其受补(捐)助之民间团体或个人案件应予公开,包括补(捐)助事项、补(捐)助对象、核准日期及补(捐)助金额等信息应按季于各该园区管理局之全球信息网站公开。

五、管理局应建立对受补(捐)助之民间团体或个人之督导管理机制,并建立完整数据库。

六、管理局应针对补助业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进行自评。

七、本会得视需要派员查核管理局补(捐)助事项之办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