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02490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并增订第4点条文,原第4点条文递增为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28198号函准予备查

贰、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本公司、违背交割义务证券商(以下简称停业证券商)、受委任证券商应依下列程序处理停业证券商停业事宜:

一、本公司应办事项

(一)立即依营业细则第一四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暂停停业证券商之买卖,并函报主管机关,另以最速件方式将公文送达停业证券商及相关单位,且经由股市基本市况报导系统(MIS)对外发布。

(二)指定与停业证券商签具委任代办交割事务之受委任证券商,代办停业前两个营业日之交割事务,及停业后其客户集中保管证券之送存、领回、转拨、过户等相关事宜。但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得指定他证券商办理,并由本公司于停业公告函中一并叙明。

(三)本公司人员即赴停业证券商辅导停业相关事宜,并邀请集保公司及相关证券金融公司派员协同前往。

(四)召开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有关代办事项协调会。

(五)协助停业证券商将停业前二个营业日之交割作业移转至受委任证券商办理及移转客户之集中保管账户相关资料至受委任证券商。

(六)协助停业证券商辅导其客户至受委任证券商开立受托买卖账户。

(七)督导受委任证券商尽速于停业证券商交割专户银行处开立专户,以办理停业证券商客户交割款之转拨,并由本公司通知相关单位将应汇拨停业证券商有关受托买卖之款项转拨至受委任证券商上开专户。

(八)查对停业证券商于停业前依营业细则第一○九规定「申请办理补正」之证券是否均办妥手续,已借证券是否已归还。上开事项如尚未办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办理。

(九)查核停业证券商停业前二个营业日,与客户之款券交割是否顺利、正确。

(十)于停业日起,配合受委任证券商之开户建文件作业,必要时将适时延后建档传输时间。

(十一)清查该停业证券商于集保公司之存券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营业保证金、交割结算基金及其它资产,并迅即采取法律保全程序。

(十二)通知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受理投资人申请有关投资人保护基金相关事宜。

二、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尽速于营业厅公告栏张贴本公司送达之停业函,并公告通知客户下列事项:

1.停业前二个营业日所完成交易有关款券之交割手续,移至受委任证券商办理。

2.自停业日起有关集中保管证券之送存、领回、转拨、过户等事宜,由受委任证券商代办。

3.停业日期起,客户前往受委任证券商完成开户手续,可于开户当日委托受委任证券商买卖证券。

(二)协助客户将交割款项移转至受任证券商提供之银行专户办理交割。

(三)停业日起,应提供终端机配合受委任证券商办理受托买卖及集中保管账户之开户建文件作业。

(四)停业前依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一○九条规定申请办理补正之证券,应尽速办妥手续,如有未及申办补正,及已借证券尚未归还,应通知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办理。

(五)停业日前一个营业日发生之错帐,除向本公司申报外,并立即以连线之终端机输入集保公司计算机主机更正数据,未及于当日买回或转卖予以冲抵者,应于停业开始日委托受委任证券商处理。

(六)指派业务人员,于停业期间至受委任证券商(不得进入营业柜台),协助客户在受委任证券商办理委托买卖证券及交割相关事宜。

(七)将客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基本资料、存券余额及变动增减数额,连同印鉴卡签名式样移交受委任证券商,并自停业日起,由该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处理证券领回、送存、转拨、过户等作业,并应指派结算交割员协助受委任证券商办理。

三、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应于停业证券商交割专户所属银行开立专户供停业证券商客户办理交割款项之收付。

(二)停业证券商停业期间内,有关集中保管证券依法送存、领回、转拨及过户等事宜,受委任证券商应依集保公司之规定代为办理。

(三)协助停业证券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并可接受完成开户手续客户于当日委托买卖证券。

(四)停业证券商移交之相关数据应妥为管理,于停业证券商复业时,交回该证券商。

叁.停业证券商信用交易之处理,除上开事项外,相关单位应另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公司应办事项:

(一)停业证券商如自办信用交易,应指定自办信用交易证券商为受委任证券商。

(二)于召集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有关代办事项协调会时,除就信用交易有关之数据移转至受委任证券商进行协调外,本公司应取回信用交易相关数据乙份。

(三)停业证券商如自办信用交易时之处理:对于停业日前第三个营业日(含)前以融资或融券委托买卖成交并完成交割且于停业日前「融资卖出」、「融券买回」尚未取得款项之客户,移由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受理保护基金求偿事宜;另申请现金或现券偿还尚未取得证券或款项之客户,请其向停业证券商追偿。

(四)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相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协助停业证券商之客户以变更新受托证券商之方式,移转信用交易账户至受委任证券商。

(五)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不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建议受委任证券商与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签订代理契约,即以变更新受托证券商之方式,从事信用交易。投资人亦得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惟对于原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余额,受委任证券商仅得代为办理「融资卖出」、「融券买回」,或代办「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六)停业证券商为代理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之处理:协助停业证券商向已开立信用交易账户之客户宣导,可于受委任证券商开立信用交易新户,惟对于原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余额,受委任证券商仅得代为办理「融资卖出」「融券买回」,或代办「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二、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应尽速将截至停业日止信用交易相关数据整理及查对是否正确,并移交受委任证券商及送交证券交易所乙份。

(二)停业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之处理:将停业前二个营业日「融资买进」、「融券卖出」客户名册,营业日报表、契约书、印鉴卡等数据移送受委任证券商,由受委任证券商代为融资或融券;日后并得受理该等客户就该部分信用交易「融资卖出」、「融券买回」及「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三)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相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有关停业证券商客户信用帐之移转,以变更受托证券商方式将客户之信用账户移转为受委任证券商信用交易客户,停业前二个营业日之交割,客户于受委任证券商处办理,并得于开立受托买卖证券帐户后,继续交易。

(四)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不同证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证券商时之处理:

1.受委任证券商如与停业证券商之代理证券金融公司签订代理契约,其处理方式与前项同。

2.受委任证券商如未与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签订代理契约,或受委任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证券商时:

(1)协助其客户将信用交易账户依客户之意愿,以变更受托证券商之方式,移转至有代理该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证券商,未移转前仅得于受委任证券商处开户后就停业日前之余额为「融资卖出」、「融券买回」,或「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2)停业证券商之客户如于受委任证券商开立信用交易账户,应协助其办理。

三、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停业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受委任证券商(应为自办信用交易)之处理:

1.妥为保管停业证券商移转之客户信用交易数据,并协助停业前二个营业日「融资买进」、「融券卖出」之客户办理开立受托买卖账户手续。

2.对停业证券商停业前二个营业日「融资买进」、「融券卖出」之客户予以代为融资或融券,并受理该等客户日后之「融资卖出」、「融券买回」,或「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二)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相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受理停业证券商信用交易客户账户之移转,并协助客户办理受托买卖帐户开户手续,对完成开户手续之客户,当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托。

(三)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不同证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证券商时之处理:

1.尽速办理停业证券商客户前来办理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2.对于停业证券商未移转信用交易账户至其它代理相同证券金融公司之证券商之客户,仅得于该客户开立受托买卖账户后,接受其就停业证券商停业日于证券金融公司之余额为「融资卖出」、「融券买回」、或代办「现金偿还」、「现券偿还」。

(四)「现金偿还」、「现券偿还」之处理:

1.停业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受委任证券商对于客户申请「现金偿还」及「现券偿还」应设立银行专户办理收付款项,并协助客户对该部分证券领回或转拨。

2.停业证券商为代理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时,受委任证券商对于客户申请「现金偿还」及「现券偿还」于代办偿还后,由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转拨至该客户集保账户,或将价款转入受委任证券商银行账户,再由受委任证券商将价款转拨客户银行账户。

肆、停业证券商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贷业务,相关单位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公司应办事项

(一)公告终止本公司与停业证券商签订之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总契约。

(二)指定已与本公司签订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总契约之证券商,在停业证券商停止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业务后,代为办理还券、权益补偿、担保品领回及更换等后续作业。

(三)停业证券商采因特网与本公司联机者,注销其有价证券借贷交易之登录账号及密码,其采主机联机者拆移其计算机联机系统。

(四)如当日停业证券商无法将其因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客户已付之相关款项交付本公司,或将已握有之出借收入、现金权益补偿数额转汇客户,本公司将俟其收付之相关款项厘清应收付客户明细后,若本公司当日有应退还客户之担保金,本公司将自其担保金扣抵应收之相关费用后,余额再退还客户。至厘清后之出借收入及现金权益补偿数额,则由受委任证券商负责将该笔款项转汇其客户。

(五)协助停业证券商将已开立有价证券借贷交易账户之客户相关数据移转至受委任证券商。

(六)协助停业证券商之客户至受委任证券商开立有价证券借贷交易账户。

二、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自停业日起停止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业务,包括开户、借券、权益补偿及还券等作业。

(二)将截至最后营业日止开立有价证券借贷交易账户之客户相关交易资料移转给受委任证券商。

(三)指派业务人员,于停业期间至受委任证券商,协助客户在受委任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等后续作业。

三、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一)自停业证券商停业日起,受托办理停业证券商客户还券、权益补偿、担保品领回及更换等后续作业。

(二)协助停业证券商之客户签订有价证券借贷交易委托书及开立有价证券借贷账户。

(三)停业证券商于停业日前应收之手续费金额,经扣除相关费用后,倘有余额应返还停业证券商。

伍、本处理程序经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