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长治市地方煤矿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增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煤矿矿级领导是指业主(业主代表、控股投资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主要矿级领导。

  第三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参加班前会。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工作情况。

  3.巡查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4.排查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存在的隐患。

  5.核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6.落实安全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事宜。

  7.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每月跟班作业次数规定:

  1.业主: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4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2次。

  2.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8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4次。

  3.安全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5次。

  4.生产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8次。

  5.机电副矿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20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12次。

  6.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作业次数不少于8次。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跟班作业时间要求:

  检修班跟班作业不少于2小时,生产班跟班作业不少于4小时。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跟班作业登记制度。做到班前会登记,调度登记和矿级领导个人入坑记录三 对照。个人记录要有发现问题或处理问题记载。

  2.建立完善跟班作业跟踪制度。业主、矿长对发现的问题出井后在调度室亲笔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调度室主任以文字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落实的部门要做好记录。

  3.建立完善驻矿安监员监督制度。驻矿安监员负责对矿级领导跟班作业进行监督,每天都要做出记录,并将矿井矿级领导跟班作业情况上报县级安监局。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者,由县级安监局给予处罚。

  4.建立完善安监站定期抽查和市县安监局不定期审查制度。安监站、安监局对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情况,作为安全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如发现在有不履行跟班作业规定的,可当场作出处罚。

  5.建立完善跟班作业公示制度。各矿都要在井口附近建立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公示牌,每月底公示当月入井跟班作业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现公示情况不实,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实行调度入井打卡制度,调度室负责做好调度监控记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设专职人员每月进行统计,对所辖矿井进行考核处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每月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八条 长治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情况的监督管理,每月汇总情况报市政府并视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适应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