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公布日期:2006-03-06施行日期:2006-03-06已被修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效力级别 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 2006-03-06
施行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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