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落实关怀与照顾退休警察人员,结合民间力量关怀连系,协助各项急难救助、奖助福利等事项,以增进退休警察人员福祉,提升照护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为依法经内政部核准登记有案之全国性退休警察人员社团组织。

三、本要点补助之经费,得为下列使用:

(一)办理会员代表大会、联谊、艺文等相关活动费用。

(二)办理会员急难救助、贫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问、清寒会员子女进修奖助等费用。

(三)办理协助维护治安绩效奖助费用。

(四)办理会刊(讯)发行及其它有关退休警察人员照护事项费用。

四、本要点之补助应由合法全国性退休警察人员团体填具申请补助工作计画(以下简称申请补助计画),申请本署审查核定依预算额度每年度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二次补助。

五、本署受理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请团体应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检附申请补助计画、经费概算表等函送本署审查核定。

(二)申请补助计画之内容,应包含主(协)办单位、时间(期程)、地点、参加对象、执行方法、经费概算、经费来源及预期效益等项。

(三)经费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申请补助金额(注明为资本支出或经常支出)及备注(注明用途)等项。

六、申请补助计画由业管单位依有关规定审核签办,本署必要时得召开审查会审核。审核之重点如下:

(一)计画应属必要。

(二)所应附文件符合规定。

(三)符合申请补助项目及相关规定。

(四)计画执行后可达到计画之目的。

七、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申请团体对于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申请团体接获本署补助核定文后,应填具领款收据函送本署拨款。

(三)接受补(捐)助团体办理采购有政府采购法规定之适用情形时,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接受补(捐)助团体之会计作业,应参照政府会计有关规定办理;其支出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

(五)补(捐)助案件结案尚有结余款时,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六)接受补(捐)助团体所领受之补助款仅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者,本署依据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第六条规定,得先凭领据列报;审计机关于必要时,派员抽查之。

(七)接受补(捐)助团体领受补助款后,应存入办理(捐)助经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专户存款所生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应依规定缴回。

八、督导及考核:

(一)书面考核:

1.受补助团体应于计画执行完竣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检附收支明细表(须详列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实际补捐助金额及支出用途)函送本署备查;其收支原始凭证原申请单位应妥为保管,备供审计单位查核。

2.本署依据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核补(捐)助款之运用,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核及处理结果,通知管辖审计机关。

(二)实地抽查:

1.本署得随时派员了解申请补助团体办理情形。

2.本署得由人事室及会计室指派业务相关人员组成推展照护警察人员补助经费督导考核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实际执行情形。

(三)本署考核补(捐)助款之运用,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捐)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作业要点及每季对于受补(捐)助之案件而非属法令规定应限制公开或提供性质者,包括补(捐)助事项、补(捐)助对象、核准日期及补(捐)助金额等信息,公开于网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