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台环字第0950008511C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三、补助基准及原则:

(一)补助原则:

1.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之项目,不得申请。获补助后经查证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者,学校应缴回该项补助经费。

2.以多校整合为基础,需充分发挥地区与校园特色,并发展系统化教学与示范项目为重点,达到资源共享,发挥伙伴相互协助,以符合永续发展的精神。整合校数以四所为原则,且优先考虑补助,亦可整合二、三校(如学校位于偏远地区、离岛或邻近无适宜整合学校者需说明原因),计画内容需详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实施项目,各校不得仅申请单项补助。

3.本计画在核定经费时,会列出各校的补助金额,各别请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学校,由地方政府统一请款);期末成果验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时完工,亦个别处理。

4.关于整合案,本部及委办单位仅与整合案中负责申请之学校(主办学校)联系,整合案中非主办之学校得透过主办学校与本部及委办单位联系,本部及委办单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办学校之询问,以确保整合案之功能。

5.相关补助三年以上且获补助总金额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仅能申请推广活动,以协助其它学校申请或执行本计画之补助,不得申请资本门经费。

(二)补助项目:

1.资源流与能源流循环主题。

2.基地永续对应主题。

3.生态循环主题。

4.健康建筑主题。

5.其它:各校可以发挥创意,找出符合永续发展精神之项目,如:

(1)推展校园安全。

(2)友善环境:人车分道、残障设施、残障厕所等。

(三)不补助项目: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再利用、落叶与厨余堆肥、生态水池、教学农园及具有景观、装饰性等项目。

(四)执行期限:申请项目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五)经费额度:

单校申请每校最多新台币一百万元(经常门至多百分之十);二校以上整合案每校最多新台币二百万元(经常门至多百分之十),整合案总经费为整合校数,乘以每校新台币二百万元,并不得超过新台币八百万元。

(六)名额限制:

每年度补助五十校,以整合案优先补助。(本部视当年度经费及申请状况自行调整核定名额)并可增加数校备取,以备有经费时能随时递补。

(七)经费编列原则:

1.经费编列请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于本部会计处网站(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中,点选国立单位法令规章中「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及各县市政府规定办理。

2.地方政府主管之学校,经费编列应经各该主管机关同意。

(八)受补助学校应配合措施:

1.应配合补助项目,落实永续环境教育于课程、活动或校园生活中,记录改造过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结合教学社区举办永续发展教育活动,评估实施后之成效,据以撰写期中、期末报告及八百至一千字之介绍(含照片八至十张),本部择优刊登于本部电子报,并享有刊登权。

2.至本部指定控管网站填报相关资料及以本部指定格式缴交教案及应配合事项。

3.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应达到零废弃,所有废弃物尽量做到在校内自行解决。

4.地表回填土不得使用工程废弃土,校园原有表土要保留再回填。

5.应成立该校永续校园推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召集人,组成成员应包含总务主任(长)、教务(导)主任(长)、教师及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