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七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5202006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为调配集集拦河堰(以下简称本堰)所拦引浊水溪水量,供应农业用水、家用及公共给水、工业用水及水力用水之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堰以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中水局)为管理机关,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堰位于南投县浊水溪中游林尾隘口,其运转相关设施如下:

(一)溢洪道。

(二)排砂道。

(三)鱼道。

(四)南、北岸取水口。

(五)南、北岸沉砂池。

(六)南、北岸联络渠道。

(七)斗六堰。

(八)浊水溪径流测预报设施。

四、本要点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引水利用运转:以本堰拦蓄调节供应农业用水、家用及公共给水、工业用水及水力用水目标使用之运转。

(二)防洪运转:台风或豪雨期间,经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运转。

(三)紧急运转:在发生特殊洪水或事变,危及本堰安全或严重影响供水时,所采取之因应运转。

(四)丰水期: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五)枯水期:每年十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六)水源水量:本堰南、北岸取水口可引浊水溪川流量及斗六堰取水口可引清水溪川流量之总和。但应扣除下游河川生态维持流量。

(七)本堰水量:为本堰蓄水量及水源水量之总和。

(八)台风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陆上台风警报,且本堰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九)豪雨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豪雨特报之情况,且本堰集水区列入警戒区域者。

(十)调节性放水:为预为因应台风、豪雨状况或午后雷阵雨,或为排砂疏浚需要,开启溢洪道或排砂道闸门调降本堰蓄水位之放水。

五、本堰运转水位为标高二百十四.七五公尺至二百十一.二五公尺之间,实际蓄水位得依水文气象及配合清淤需求调整。南岸取水口设计最大取水量一百零八秒立方公尺,北岸取水口设计最大取水量七十七秒立方公尺。

六、本堰水量运用目标如下:

(一)农业用水:包括台湾省彰化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彰化水利会)及台湾省云林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云林水利会)之浊水溪直接灌溉区及间接补给灌溉区用水,其灌溉面积详如附表一。

(二)家用及公共给水:每年二月至五月每日十万立方公尺,六月至次年一月每日二十万立方公尺,引用水量超过十万立方公尺时,其超过量之引用应以不影响农业用水之权益为原则。

(三)工业用水:在不影响前两款标的用水时,最大供水量每日八十六万立方公尺。

(四)水力用水:名间电厂非消耗性用水,最大供水量七十秒立方公尺。

(五)八卦山旱灌用水: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区,年最大供水量九百六十七万立方公尺。

本堰运用时应保障相关水权人之用水权益,在水权状额定用水量(附表二)范围内取水;并维护下游河川生态稳定与平衡。

家用及公共给水与工业用水分配水量需调用农业用水供应时,应依经济部农业用水调度使用协调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七、各目标用水人应于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中水局提出次半年之用水计画,经审定并报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水利署)备查后执行。

八、本堰水量之调配依各标的计画日需水量为基准,配水操作应依当时水情状况办理,必要时得协调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电公司)调整发电放水量。

九、前点协调台电公司调整其发电放水量,应由中水局与彰化水利会、云林水利会、台电公司共同协商后与台电公司订定协议书,并报水利署备查。

十、本堰水量运用之分配原则如下:

(一)水源水量在各目标用水需求总量以上时,全额供水或得超量供水。

(二)水源水量未达各目标用水需求总量时,应按各目标用水人登记水权比例供水(附表三)。

十一、本堰因故必需停止供应用水时,中水局应在二周前通知各目标之目的水利事业代表人。但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致停水时不在此限。

十二、中水局为维持各项设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向各目的事业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费用。

十三、为办理本堰防洪运转,应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堰于台风或豪雨情况前,得依当时进流量利用溢洪道闸门进行调节性放水。

(二)本堰进流量大于六百五十秒立方公尺,为排除库区输砂量(淤积),得激活溢洪道将洪水集中数门排放,大于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时,应将所有溢洪道闸门开启,进行全面泄洪排砂。

(三)当溢洪道闸门全开泄洪,水位标高仍达二百十二.七五公尺时,得激活排砂道闸门协助排洪。

(四)洪峰已过且本堰退水流量降至一千三百秒立方公尺以下,为排除库区淤积、杂物或维持取水口前主槽流路或为维修检查必要时,得机动启闭溢洪道闸门或排砂道闸门,将洪水集中数门排放。

(五)退水流量降至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时,关闭溢洪道及排砂道闸门恢复蓄水。

十四、台风或豪雨期间中水局应依规定执行各项防汛应变措施,并将本堰情况通报水利署,同时应与台电公司所辖万大、大观及明潭等发电厂及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以下简称四河局)保持密切联系。

十五、本堰进行调节性放水或检查、维修需要放水时,应于放水操作前一小时发布放水及放流警报,并将预定放水时间及放水量通知集集镇、竹山镇、名间乡、二水乡、林内乡之乡镇公所及警察分局,另应通知四河局、彰化水利会与云林水利会、台电公司等加强防范。

十六、本堰蓄水范围或上游集水区水源遭受污染或下游联络渠道发生事故,继续供水有扩大灾情之虞时,得关闭取水口闸门停止引水。

十七、本堰或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危及堰体安全时,应即降低水位或放空本堰蓄水,并依第十五点规定通知相关单位及发布警报;无法事先通知时,得于实施放水及放流警报后放水之。

十八、本堰因实施紧急运转无法正常供水时,应立即通知各目的事业用水人因应。

十九、本堰于实施紧急运转后,应将紧急应变处理经过报水利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