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50016232号令修正发布第2、4、9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贰、基本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临时酬劳费:每小时新台币七十元至新台币九十元。但每人每月补助款不得超过法定基本工资。

二、授课钟点费:视授课者学历而定,内聘讲座每小时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至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讲座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六百元,未满一小时者减半支给,专题演讲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元至新台币二千元。

三、项目差旅费:交通费实报实销,住宿费检据核销每日新台币六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元;膳什费每日新台币三百五十元至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四、翻译费:外文译成中文,以中文计,中文译成外文,以外文计,其计列基准每千字最高新台币一千七百元。但英文翻译部分计列基准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费:最高基准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

六、审稿费:最高基准每千字新台币一百七十元。

七、出席费:专家学者支领,最高基准为新台币二千元。

八、项目计画管理费: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所称总经费指实际支出补助总经费。支用项目包括邮资、电费、电话费、水费、油料费、计算机及复印机耗材、文具等项目,均需检据核销。已申请本补助项目者,不得再申请杂费。

九、专业服务费:专业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九千元核算,专业督导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三万四千元核算,对于具专业证照之专业人员给与证照加给新台币一千元,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历给与学历加给新台币一千元,每年补助十三点五个月,应检附学经历证明文件并叙明工作内容。

十、交通租车费:每辆次最高新台币八千元。

十一、临时托育费:送托合法托育机构临托,每次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全日托每名儿童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千元,每案最高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十二、接受补助办公室租金之单位,同一地点限补助一次,申请时并应检附租赁证明。

十三、项目性之延续性计画得视计画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拨款。

十四、杂费:每案最高新台币六千元(含摄影、茶水、文具、邮资等)。

十五、开会、讲习除茶水及依规定供应饭盒外,不补助点心费、饮料费。

十六、奖金、奖品、服装、纪念品、旅游及聚餐性质之活动,原则不予补助。

十七、有关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基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请补助。

十八、通译费:每小时补助新台币三百元,通译到场往返所需之交通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支给。

十九、其它项目参照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手册所定标准。

肆、设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关福利及扶助计画一、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针对遭逢下列特殊境遇之设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点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或经评估生活困难确需救助者,得依需求,拟定计画申请:

1.夫死亡或失踪者。

2.因夫恶意遗弃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者。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它犯罪受害,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或诉讼费用者。

4.单亲无工作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伤病或为照顾子女未能就业者。

5.夫处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执行中者。

(二)各直辖市、县(市)所提计画案,每案依各直辖市、县(市)外籍配偶人口占全国外籍配偶人口数比例计算,百分之三以下者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之后每增加百分之一(不足百分之一者,以百分之一计)外籍配偶人口数,经费增加新台币四十万元。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计画完成后,应依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紧急生活扶助费:每人每次最高核发当年度当地县(市)最低生活费三个月。

(二)子女生活津贴费:每名子女每月补助当年度最低工资十分之一。

(三)托育津贴费:未满六岁之子女,每名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四)伤病医疗费:自行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之部分,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五)法律诉讼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玖、设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计画一、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二、补助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其合作团队、需求评估、计画项目、执行方式、服务范围、资源整合连结情形等列入申请计画中。

(二)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应依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成果报告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专业服务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业务费:含办公费、差旅费,每案最高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设施设备及修缮费:含基本计算机设备、电话、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会谈桌椅、托儿设施设备及修缮费,每案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修缮费按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列标准办理;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

(四)场地租借费: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五)服务方案费:含教育训练、座谈会、个案研习与督导、研讨会、团体督导、转介服务、专业心理谘商等促进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生活适应或辅导相关服务及方案。

(六)翻译费。

(七)项目计画管理费:含个案资料建文件,最高补助核定补助总经费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