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1060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3点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不得减除43%。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公布日期:2006-02-06施行日期:2006-02-0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50451060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06
施行日期 2006-02-06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1060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3点
一、固定资产: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43%;但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减除该土地当年度缴纳之地价税,不得减除43%。
二、农地:出租人负担水费者减除36%;不负担水费者减除3%。
三、林地:出租人负担造林费用或生产费用者减除35%;不负担造林费用者,其租金收入额悉数作为租赁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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