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063242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14点

一、为简化稽征作业,推行便民服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计入所得课税之所得额】合计在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其年度结算申报,书表齐全,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在下列标准以上并于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者,应就其申报案件予以书面审核:

(一)食米批发;农、畜、水产品批发市场承销………………………………………………1%

(二)米谷;食米零售;烟酒;金条、金块、金片、金锭及金币买卖;计程车客运………2%

(三)煤矿业;碾米;面粉;豆类、麦类及其它杂粮;盐;水产品;鱼货买卖;家畜及家禽买卖;粗制茶;精制茶;米糠油制造;汽油零售;废纸批发;废五金批发;回收资源批发………………………………………………………3%

(四)农、林、渔、牧业(作物采收除外);矿业(煤矿业除外);纺纱业(琼麻丝纺;其它韧性植物纤维处理除外);织布业(棉纺织代工;麻织除外);织带织制;针织成衣业(针织衬衫;针织胸罩;针织睡衣制造除外);麦片(饲料用)制造;其它饲料配制;竹制、竹容器;饲料买卖;蛋类;其它家庭日常用品;筒装瓦斯买卖;附驾驶之大客车租赁;汽车货运;汽车货柜货运;市场管理;未分类其它组织………………4%

(五)土石采取业;代客碾米;电影业(电影片租赁除外);水果;蔬菜;布疋、呢绒、绸缎买卖;服饰、百货摊贩;耕耘机制造;家电买卖;合板、单板制造;豆腐(豆腐干、皮);其它豆类加工食品;红糖制造;梭织运动服制造;袜类制造;拉炼制造;砂石建材买卖;汽车车胎买卖;金银首饰买卖;摄影机买卖;照相机买卖;综合商品业(百货公司;零售式量贩店除外);肉类买卖;畜肉…………5%

(六)营造业(冷冻、通风及空调工程;造墓及灵骨塔营建除外);旅馆业;餐盒;不动产投资兴建;广播电视业 (代客录像除外);广告业;钢铁链制………………………7%

(七)健康食品;电信业;

附驾驶之小客车租赁;金融及其辅助业(应收帐款收买除外);证券及期货业(证券投资顾问除外);保险业(保险经纪除外);租赁业;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数据处理及信息供应服务业;旅行服务;报关服务;船务代理;快递服务;公证服务;仓储业;专门设计服务业;职业介绍;人力中介;人力派遣;土地开发;不动产租赁;造墓及灵骨塔营建;电影片租赁;停车场管理………………………8%

(八)餐馆业(食堂、面店、小吃店;有娱乐节目餐厅除外);饮酒店、啤酒屋;咖啡馆;视听中心;视唱中心(KTV)………………9%

(九)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顾问服务业;信用调查服务;商品经纪业;酒家、酒吧;特种茶室;特种咖啡厅;特种视唱、视听中心;舞厅;夜总会;有娱乐节目餐厅;高尔夫球练习场;电动玩具店;小钢珠(柏青哥)店;彩券代理销售处;保险经纪;应收帐款收买;证券投资顾问;不动产中介、代销;公证人服务;瘦身美容院;豪华理容总汇;其它理发及美容;电力供应业;未分类其它教育服务;医事放射所、医事检验;市场研究及民意调查业…………10%

(十)不属于上列九款之业别……………………………………………6%

经营两种以上行业之营利事业,以主要业别(收入较高者)之纯益率标准计算之。

三、自行依法调整之纯益率未达本要点规定之标准者,税捐稽征机关得于结算申报期限截止前,辅导营利事业自行调整达规定之纯益率标准并缴清应纳税款,以收扩大书面审核效果。

四、申报适用本要点实施书面审核者,应依规定设置帐簿记载并取得、给与及保存凭证,其帐载结算事项,并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行依法调整,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于本要点之纯益率,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捐稽征机关于书面审核时,对不合规定部分仍不予认列。

五、小规模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应以本要点规定之纯益率为准。如其于年度中途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商号,应将查定营业额合并已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额一并申报。其免用统一发票期间之实际营业额如经调查发现高于查定营业额时,应按其实际营业额并计适用本要点规定之纯益率标准予以核定;若实际营业额大于本要点第二点规定之营业额者,不适用本要点。

六、理容业、沐浴业、出租车客运、酒吧或其它经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依查定课征营业税之营利事业,适用本要点规定办理者,其申报之营业额与查定之营业额如有不同,应择高依本要点规定之纯益率标准核定。

七、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损益,应单独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三十二条及第一百条之规定计算,申报时应检附有关凭证资料影本,以凭审查。

八、下列各款申报案件不适用本要点书面审核之规定:

(一)不动产买卖之申报案件。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及补习班。

(三)租赁业;广播电视业(代客录像除外);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顾问服务业;信用调查服务;商品经纪业;不动产中介、代销;土地开发;不动产投资兴建;不动产租赁;保险经纪;公证人服务;高尔夫球场;应收帐款收买;融资性租赁;保管箱出租;电力供应业;未分类其它教育服务;医事放射所、医事检验所;电影片租赁;停车场管理;市场研究及民意调查业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申报案件。

(四)符合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或农会、渔会申报案件。

(五)国外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之申报案件。

(六)营业代理人代理国外营利事业申报案件。

(七)逾期申报案件。但依本要点第二点规定纯益率标准调整所得额,并于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或无应纳税款者,可准其适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九、适用本要点之申报案件,经发现有短、漏报情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补税处罚:

(一)短、漏报营业收入之成本已列报者,应按全额核定漏报所得额。

(二)短、漏报营业收入之成本未列报者,得适用同业利润标准之毛利率核计漏报所得额,惟核定所得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全部营业收入净额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之所得额为限。

(三)短、漏报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应按全额核定漏报所得额。

(四)短、漏报非营业收入超过新台币十万元者,得就其短、漏报部分查帐核定,并入原按本要点规定之纯益率标准申报之所得额核计应纳税额。

十、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如经自动调整符合扩大书面审核标准,并缴清应纳税款者,其资本主或合伙人于办理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获配之盈余总额一并申报,并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扣抵。

十一、营利事业九十五年度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决算申报案件,可比照本要点书面审核之规定办理。

十二、依本要点规定书面审核之案件,于办理抽查时,应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面审核案件抽查要点」规定办理。

十三、经营零售业务之营利事业经主管稽征机关核定使用收款机开立统一发票,且依规定设置帐簿并记载,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者,可全年度适用本要点之纯益率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

十四、本要点经财政部核定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