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点适用于日本产苹果属(Malusspp.)、梨属(Pyrusspp.)、桃(Prunuspersica)及李(Prunusamericana,P.domestic ndP.salicina)等鲜果实(以下简称鲜果实)之输入。

除上述鲜果实外,其它日本产桃蛀果蛾寄主鲜果实禁止输入。

二、供果园条件

(一)日本各鲜果实产区(都、道、府、县)设置之病虫害防治中心应监测桃蛀果蛾之疫情,并将疫情调查报告及适当之病虫害防治方法提供给供果园参考。该防治方法或防治历应于年度检疫查证时提供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及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检疫人员参考。

(二)供果园应依照各都、道、府、县病虫害防治中心之指导进行有效之桃蛀果蛾防治措施,并制作防治纪录。

(三)符合前述规定之供果园须经各都、道、府、县登录;各都、道、府、县并须将供果园代号、地址、种植鲜果实种类及生产者姓名等资料造册备查。

三、包装场条件

(一)包装场设施

1.鲜果实采收后至送往包装场进行包装期间,必须储放于可避免桃蛀果蛾感染之适当设施中。

2.包装场内应于输台鲜果实选果包装期间于适当地点设置黏虫板或灯光诱杀器等非性费洛蒙之桃蛀果蛾诱捕器;如发现桃蛀果蛾,应立即采取杀虫措施并加强包装场之防虫措施。

3.包装场须有充足光源及适当选别设备,以便进行鲜果实之选别及检查工作。

4.每一包装场至少须有一位经日本植物防疫机关训练完成,且可辨识桃蛀果蛾感染果之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须参与选别作业并剔除可能被桃蛀果蛾感染之鲜果实。包装场应保有该人员之训练资料或纪录备查。

(二)包装场作业

1.包装场储放及包装之鲜果实须来自依第二点所登录之供果园,若场内亦有来自非登录供果园之鲜果实时,则二者必须分开储放,且不得同时进行包装。

2.包装场每日开始选别及包装作业前应进行清洁工作,必要时须喷施杀虫剂。

3.包装场于选别过程中剔除之感染果应立即移出包装场并予以销毁。

4.经日本植物防疫机关登录具有严密防虫措施之包装场,始得于夜间进行包装作业。

(三)包装场须保有其所属供果园之资料及桃蛀果蛾防治纪录,并应于年度检疫查证时提供该纪录供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及防检局检疫人员备查。

(四)包装材料条件

1.鲜果实须使用全新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2.每一包装箱上须标示鲜果实名称、产区(都、道、府、县)、包装场名称或代号及「ToTaiwan」字样。

(五)鲜果实之包装箱以密闭式包装为原则,如鲜果实未采密闭式包装则须采取下列措施以防止包装完成之鲜果实遭受害虫危害。

1.包装完成之鲜果实须储放于密闭仓库内,并与未包装之鲜果实区隔。

2.经日本植物防疫机关认可具有严密防虫措施之包装场,始得于夜间进行装运作业。

3.包装完成之鲜果实自包装场运送至港口或机场时,须以密闭式车辆运输。

(六)符合前述规定之包装场须经日本植物防疫机关登录后,将包装场名称、代号、地址、包装鲜果实种类及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编造成册,于年度检疫查证前提送防检局备查。

(七)年度检疫查证后如有新增之登录包装场,日本植物防疫机关须立即将更新名单提送防检局,必要时防检局得派员赴日查证新增之包装场设施及作业。

四、产地查证

(一)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于每年四月正式邀请防检局派员于六月前往日本执行桃及李之供果园及包装场查证。防检局检疫人员所有检疫查证费用由日本负担。

(二)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于每年七月正式邀请防检局派员于九月前往日本执行苹果及梨之供果园及包装场查证。防检局检疫人员所有检疫查证费用由日本负担。

(三)日本鲜果实输出季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日期依货品装船日(on-boarddate)计算。

五、输出检疫

(一)日本植物防疫机关检疫人员执行输出检疫时,必须确保鲜果实未受桃蛀果蛾感染。

(二)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必须确认输台之鲜果实系由登录之包装场进行包装。

(三)日本植物防疫机关须采取下列输出检疫措施,以确保无桃蛀果蛾感染果输台。

1.依据鲜果实种类及个别包装场进行随机取样及检疫检查。

2.每一批包含五千颗以上之鲜果实须进行至少百分之二之检疫检查;五千颗以下之鲜果实则至少须检疫检查一百颗。

(四)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在鲜果实检疫合格后签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并加注该批鲜果实经检疫未罹染桃蛀果蛾及其它防检局指定之检疫有害生物,另须记载该批鲜果实之产区(都、道、府、县)、检疫日期及包装场名称或代号等资料。

(五)若在输出检疫时发现活桃蛀果蛾,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采取下列措施:

1.该批鲜果实不得输台且不得重新申请检疫。

2.该鲜果实之包装场应即刻暂停输台鲜果实之包装作业,已完成包装之鲜果实亦不得输台。但已经输出检疫合格,取得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之鲜果实除外。

3.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查明原因并立即实施有效之改善措施后,始得恢复该包装场之输台鲜果实包装作业。

4.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将上述发生、调查及改善情形通知防检局。

(六)经日本植物防疫机关输出检疫合格之鲜果实,如未立即输出,应储放于有防虫措施之处所。检疫合格十四日后仍未输出的鲜果实在出货前必须重新检查,并重新签发输出检疫证明书。但已被暂停包装作业之包装场,其先前经检疫合格已逾十四日仍未输出之鲜果实不得重新申请输出检疫。

六、转运之防护规定经第三地转运输台之鲜果实必须符合防检局植物或植物产品运输途中经由特定疫病虫害疫区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之规定。

七、输入检疫

(一)输入检疫之程序、方法及取样系依据防检局植物防疫检疫法及相关检疫规定执行。

(二)未检附日本植物防疫机关签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或证明书上加注事项不符合本要点之鲜果实不得输入。

(三)鲜果实包装箱上标示不符本要点规定者亦不得输入。

(四)鲜果实于输入港站经临场检疫发现活桃蛀果蛾时,该批鲜果实应予以退运或销毁。

(五)防检局于输入检疫发现活桃蛀果蛾后,将立即通知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并提供该批鲜果实所检附之植物检疫证明书影本、包装箱资料、害虫相片及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输出作业之暂停与恢复

(一)日本植物防疫机关接到防检局第一次截获桃蛀果蛾之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对该批受感染果产区(都、道、府、县)之所有包装场包装之鲜果实进行检疫发证工作。

(二)在该感染果产区鲜果实输台作业暂停日期之前,已经过日本植物防疫机关输出检疫合格且签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之鲜果实,应在暂停日翌日起算七日内装船(机)输往台湾;但须接受较严格之输入检疫。

(三)先前经输出检疫合格并签发输出检疫证明书但已逾十四日仍未输出之鲜果实,于暂停日期后亦不得重新申请输出检疫。

(四)该批受感染果之包装场及其所属供果园于该输出季之输台认可将被取消,须至下一输出季始得重新申请恢复。相关供果园生产之鲜果实,不得至其它包装场包装后输台。

(五)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针对调查结果实施必要之矫正改善措施,且将调查结果及矫正改善措施提送防检局审查。在防检局审查并认可日本植物防疫机关之报告及矫正改善措施后,该感染果产区鲜果实输台暂停措施始得取消。

(六)如同一输出季再次自日本输入鲜果实上发现活桃蛀果蛾时,防检局除依第七点第五款规定通知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外,并将立即全面暂停日本鲜果实输台作业。同时亦适用本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七)在日本鲜果实输台暂停日期之前,已经过日本植物防疫机关输出检疫合格且签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之鲜果实,应在暂停日翌日起算七日内装船(机)输往台湾,但须接受较严格之输入检疫。

(八)日本植物防疫机关收到鲜果实输台作业暂停通知后,应进行调查并针对调查结果实施必要之矫正措施,且将调查结果报告提送防检局审查。

(九)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日本鲜果实输出作业有缺失且必须加以改善时,日本植物防疫机关应提出确认改善之报告。防检局必要时得派员前往实地执行改善措施之认证,其所有必要之费用应由日本负担。

(十)在防检局审查并认可日本植物防疫机关之报告及(或)实地查证矫正措施后,日本鲜果实输台暂停措施始得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