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881号令修正公布第10条条文;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10条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应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其聘期随主任委员异动而更易;余均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原住民族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易。

前项委员人数,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会委员之遴聘,由本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