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31号令修正公布第40条条文

第40条 学校校长、教师及运动教练之职务等级表,由教育部定之;学校职员之官等、职等及职务列等,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遴用之职员适用之原有薪级表,得配合相当职务列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