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21号令修正公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高级中学分为下列类型:

一、普通高级中学:指研习基本学科为主之普通课程组织,以强化学生通识能力之学校。

二、综合高级中学:指融合普通科目与职业科目为一体之课程组织,辅导学生根据能力、性向、兴趣选修适性课程之学校。

三、单类科高级中学:指采取特定学科领域为核心之课程组织,提供学习成就特别优异及性向明显之学生,继续发展潜能之学校。

四、实验高级中学:指为从事教育实验设立之学校。

普通高级中学为适应特殊地区之需要,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得于同一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附设职业类科或国民中学部。

设有国民中学部之普通高级中学,基于中小学一贯教育之考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得于同一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附设国民小学部。

实验高级中学申请设立之条件、程序、附设职业类科或国民中小学部等事项,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