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95000006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实施

一、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推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维护国民健康,特设传染病防治咨询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共设八组,各组任务如下:

(一)肝炎防治组:肝炎防治方针与政策之咨询或研议。

(二)结核病防治组:结核病防治方针与政策之咨询或研议。

(三)流感防治组:流感大流行准备与防治之咨询或研议。

(四)预防接种组:预防接种方针与政策之咨询或研议。

(五)生物安全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针与政策之咨询或研议。

(六)入境覆审组:符合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十四条之一之申覆案及相关事项之审议。

(七)奖补助审议组:传染病防治奖补助申请案及相关事项之审议。

(八)小儿麻痹症根除成果保全组:小儿麻痹症根除成果保全事项之审议或建议。

三、本委员会各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长就有关机关(构)代表及各该领域之学者、专家或民间公正人士聘兼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出缺时,其继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共进退。

四、本委员会各组得视需要召集会议,会议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五、本委员会必要时得召开跨组之联席会议,其主席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签报署长核定之。

六、本委员会各组会议,由本署疾病管制局负责幕僚作业。

七、本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

八、本委员会所需行政经费,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相关经费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