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训(一)字第0950005100C号令修正发布第1、5、7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办理公民教育实践示范学校计画作业要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各级学校推动人权校园及公民教育实践,深化师生民主素养,建立友善校园规范,关怀社区并开拓国际视野,以善尽公民责任,特订定本要点。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学校应参考「教育部人权教育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公民教育实践方案」,规划拟订全学年(当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示范学校计画,经学生代表参与之会议及学校主管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后,检附申请表(如附件一)及经费概算表(如附件二)函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未依规定办理或计画书未完备者,不予受理。计画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1.计画目标。

2.学校基本资料及办理现况。

3.计画具体实施策略。

4.相关行政配套机制(含配合经费及各项配套措施)。

5.申请补助经费项目及额度。

6.计画实施效益及具体评估指针。

7.本计画与现已进行中之校内外相关计画之关联性及后续性计画构想。

8.相关会议纪录(含签到单)。

(二)审查方式:直辖市、县(市)所属学校所提计画应经直辖市教育局及县(市)政府初审后函报本部;台湾省国立及私立高中职所提计画应经本部中部办公室初审,大专校院则径送本部;经本部复审后循行政程序核定后实施。

(三)作业期程:学校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计画申请,本部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审核,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拨款。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聘请相关学者专家担任各校计画之督导,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本部于必要时,得邀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各校代表列席报告推动情形。

(三)受补助学校应提报成果报告送本部审查,审查结果执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请其加强改进外,并录案列入下一申请案不予补助或减列补助款之依据;办理绩优者,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