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50050031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第45条 农会年度事业报告及决算,总干事应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前报请理事会提出监事会监察,经监事会监察通过后依下列期限提报会员(代表)大会议决:
一、基层农会三月十五日以前。
二、县(市)农会三月底以前。
三、省(市)农会四月十五日以前。
公布日期:2006-01-27施行日期:2006-01-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辅字第0950050031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27
施行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50050031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第45条 农会年度事业报告及决算,总干事应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前报请理事会提出监事会监察,经监事会监察通过后依下列期限提报会员(代表)大会议决:
一、基层农会三月十五日以前。
二、县(市)农会三月底以前。
三、省(市)农会四月十五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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