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防焰性能认证,应依业别检具下列文件及产品试样,并缴纳审查费,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防焰性能认证合格证书,并予编号登录。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营业概要说明书。(格式如附表二)。

(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之证明文件影本;设有工厂者,应附工厂登记证影本;委由其它公司及其工厂制造或加工者,应附该受托公司及其工厂之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性能品质机器一览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防焰处理技术人员资料说明书(格式如附表四)。

(六)防焰物品或材料进、出货管理说明书(格式如附表五)。

(七)防焰性能试验申请书及产品试样明细表(格式如附表六)。申请人如检附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有关机关(构)、学校、团体所开具之防焰性能试验合格报告者,得免检附。

从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缝制、安装业者,于申请防焰性能认证时,得免检附产品试样及前项第七款所列之书表。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第一项申请后,应将审查结果于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申请人。

九、从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缝制、安装业者,应订定进出货程序、安装方法及管理方法。

十二、取得防焰性能认证合格业者,申请防焰标示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表八)并检附防焰性能认证合格证书影本,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依其提具之生产或进口数量等证明,按产品种类核发防焰标示。

前项防焰标示,中央主管机关得交由直辖市、县(市)消防机关或相关公会团体转发。

防焰标示样式如附图。

十三、依消防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协助办理防焰性能审查之机关(构)、学校、团体,应于收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及试验结果,函知中央主管机关。

中央主管机关对防焰性能试验合格之单项产品,应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种类,于试验合格通知书上编号登录。

前项防焰试验合格号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二个月前,得检具同型式产品之试样明细表及最近一年内防焰性能试验合格通知书重新申请。

十五、使用防焰标示之业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进出货情形及领用之防焰标示应有专人管理,并将每月之使用状况制成纪录(格式如附表五之一、附表十),以供中央主管机关或各级消防机关查核。

前项防焰标示之管理及使用情形,中央主管机关得自行或委由各级消防机关实施查核。

二十、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使用防焰标示之业者及其产品,由中央消防机关登载于网站,其经停止核发防焰标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