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5000132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60650号函准予备查

贰、违约申报作业一、计算机传输:

客户参加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或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未如期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者,即为违约,证券经纪商应依左列规定向本中心申报,并副知客户。

(一)证券经纪商经确认委托人发生违约情事时,应即行将违约信息依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受托买卖者,至迟不得逾违约当日下午六时;透过本中心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受托买卖者,至迟不得逾违约当日上午十时。

(二)客户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证券经纪商申报其迟延给付结算且未如期履行给付结算义务时,前目规定之输入时间,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

(三)客户以划拨方式支付买进价款办理给付结算,届期应付价金不足者,证券经纪商应比照前目规定输入违约信息。但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银行作业致逾下午六时始行知悉应付价金不足者,亦应即行输入,至迟不得逾下午八时,并于次日检具银行证明文件函报本中心凭核。

(四)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通知本中心,并将应行输入信息作成书面加盖公司及负责人印章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送达本中心,嗣由本中心据其内容补行输入。

二、违约函报:

证券经纪商同一申报日同一客户违约金额总计达新台币一千万元(包含新台币违约金额及外币违约金额按即期汇率换算为新台币之金额)以上者,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另有业务规则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违约情事,均应依左列规定函报本中心备查。

(一)函报内容:

1.客户姓名。

2.帐号。

3.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4.住址。

5.违约事项。

(二)检具左列文件影本:

1.国民身分证或登记证照(正、反面)。

2.开户契约(正、反面)。

3.委托书。

4.买卖报告书。

三、证券经纪商受托以综合帐户买卖有价证券,委托人不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而发生违约时,证券经纪商申报违约应以委托人买卖帐户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