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私人公证员

证明书

澳门路环各业坟场福利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组织社团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于本署之1/2006号档案组内,并登记于第1号“独立文书及其它文件之登记簿册”内,编号为1号,该组织章程内容载于附件之证明书内并与原件一式无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澳门路环各业坟场福利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o de Cemitérios dos Vários Sectores de Actividades de Coloane de Macau”,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Cemeteries of Various Lines of Coloane of Macau”,下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为非牟利慈善团体,以确保路环各业坟场之运作和管理,以及举办各种团体活动以促进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倡导互助互爱精神、维护和争取会员合理权益、推动人文建设、关怀社会和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路环计单奴街二十四号地下。

第二章 会员、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会员)

会员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且经本会理事会接纳入会的自然人及私法人。

第五条 (会员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会员大会;

(二)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会务提出建议及批评;

(四)参与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

(五)退出本会的自由;

(六)本会内部规章中订定之其它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之义务)

本会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协助本会推动及发展会务;

(三)参与、支持及协助本会举办的 各项活动;

(四)不得作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 为;

(五)本会内部规章中订定之其它义务。

第七条 (纪律处分)

凡违反本会章程及作出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行为的会员,将由理事会按内部规章规定作出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组织)

本会的组织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及

(四)社会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会员大会主席负责召集及主持会议。

二、会员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由出席的会员代表以简单多数方式互选产生,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三、会员大会的权限为: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组织机关之成员, 但不妨碍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通过本会的年度预算及建议的 追加预算;

(四)审议及讨论理事会的工作报 告,以及表决理事会所呈交的帐目报告;

(五) 根据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就本会的解散作决议;

(六)根据法律、本章程或规章所赋 予的权限,对其他事宜作决议。

第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应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会员以书面要求,而召开特别会议。

二、会议召集书于会议举行前八天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发出,并需载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等资料。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负责处理会员大会休会后的各项会务工作,其成员数目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以投票方式选出。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三名、秘书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平常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会议召集书于会议举行前八天发出,并需载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等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以投票方式选出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各一名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负责监察理事会工作及查核帐目。

第十四条 (社会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

本会下设社会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以管理本会的基金,其成员须为单数,分别由理事会选出之理事会成员或由理事会透过决议邀请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具体运作由理事会制定内部规章订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临时性规定)

本会首届之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活动基金管理委员会之机关成员将由本会创立人组成之会员大会选出。

第十六条 (经费)

本会经费来自管理本会资产所衍生的收益、推行会务所得收入、团体或个人赞助及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内部规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本会之内部规章由理事会制定,规范本会辖下各部门的组织、行政管理、财务运作及会员纪律等事项。

第十八条 (章程之解释权)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规范事宜,一概依澳门现行法律执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