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608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保险公司于送审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及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商品时,应检送劳委会同意其经营该业务之证明文件。

二、有关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及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商品之定名如下:

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商品:OO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商品:OO劳退个人年金保险

三、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单与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单,应分别以二张保单设计,不宜合并为一张保单设计。

四、计算说明书应叙明宣告利率及预定利率的决定依据,并于保单条款叙明宣告方式及范围。

五、劳退年金保险商品之计算说明书应叙明退休金请领年龄之范围,另保险公司与雇主签订保险契约时,应由雇主于要保书中载明该保险契约退休金请领年龄,保险公司送交予雇主之保险单条款及保险证所填载之退休金请领年龄需与雇主于要保书中载明之退休金请领年龄一致。

六、保证期间之年期,于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单应载明于要保书及保险证,于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单应载明于保险单。

七、宣告利率应采每月宣告,其适用期间为一个月。

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通知方式应载明于要保书或保险单面页,并于每年权益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九、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及劳退个人年金保险业务,均应依「劳工退休金条 例年金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设置专设帐簿。

十、保险契约条款应载明闭锁期之规范及不适用闭锁期之情况。

十一、退休金得请领之日不得低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之日,并不宜晚于被保险人保险年龄八十岁。

十二、年金保险契约约定之最终给付年龄不得低于一百一十岁,并应于保单条款及保险证中载明。

十三、保险公司应检附送审当时现金流量之分析及资产负债等项评估报告,并详予说明。

十四、费率计算、责任准备金提存及费用率之订立,应依保险业务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劳退企业及劳退个人年金保险(非投资型)费率相关规范」办理。

十五、雇主提拨及劳工自愿缴交之保险费部分,仅得作为退休金给付之用。

十六、因本商品于要保人与他保险人签订劳退企业年金保险契约、被保险人离职或被保险人选择变更为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时,其保单价值准备金或年金帐户价值得依规定办理移转,为求周全,保险公司送审本类商品时,应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预为妥善规划。

十七、保险公司应提供劳退年金保险商品之特性摘要说明书予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其内容至少包含:

(一)宣告利率之定义。

(二)宣告利率之宣告时间、方式及适用期间。

(三)年金帐户价值、最低保证金额及保单价值准备金之计算方式与说明。

(四)闭锁期之定义及说明。

(五)有关退休金开始给付之规定。

(六)退休金金额之计算方式。

(七)预定利率之定义。

(八)转换费用之定义或范围。

(九)保单价值准备金或年金帐户价值之移转情形。

(十)劳工离职后未就业或离职后再就业并自行提缴年金保险费时之处理方式,包括缴费方式及缴费金额限制等。

(十一)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之字段。

(十二)其它经保险业务主管机关规定应载明之事项。

(十三)其它涉及保险公司与要保人、被保险人间之权利义务之相关说明。(例如,如提供保证期间或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之影响。)

十八、劳退个人年金保险商品应采弹性缴费方式设计。要保人得于退休金请领之日前交付保险费,每次缴交保险费之下限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积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十九、文书、图例等文宣资料,均应由保险公司统一规范制作并明显标示,内容至少需含:

(一)保单价值准备金累积之举例,应强调宣告利率并非固定利率,会随保险公司定期宣告而改变,宣告利率之下限不得低于零。

(二)投资报酬率应以宣告利率及最低保证收益率,二者并陈供保户参考。

(三)最低保证收益率不得低于监理委员会公告之最低保证收益率。

(四)保险公司应给付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为年金帐户价值与最低保证金额两者之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