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林务字第095170008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条

  第1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文化资产保存法有关自然地景指定及废止、自然地景之调查、研究、保存、维护等事项,特设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自然地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

  第2条 一、审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废止之审议事项。

  (二)自然地景之调查、研究、保存之审议事项。

  (三)自然地景之管理维护计画之审议事项。

  (四)其它有关自然地景之审议、协调事项。

  第3条 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担任,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之;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4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机关代表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得予补聘,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5条 审议委员会每六个月举行定期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会议之决议,以二分之一委员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列席,并参与会议发言,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6条 审议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得邀请有关机关及人员列席。

  第7条 审议委员会有关利益回避之规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之。

  第8条 审议委员会为审议有关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员偕同业务有关人员组成专案小组现场勘查或访查,并研拟意见,提供会议参考。项目小组得邀请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代表提供咨询意见。

  第9条 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由本会职员调兼之。

  第10条 审议委员会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11条 审议委员会之经费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