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证署证明书

澳门崇新文化协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9/2006。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属非牟利团体,宗旨为:

1. 宏扬中华文化,加深市民认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增加民族之间的凝聚力,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社群;

2. 致力推动本地信息科技教育,正确使用互联网资源,更有效寻找参考资料,紧贴时代脉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3. 策划跨地域的深入交流合作计划,全力进行文化艺术推广活动,促进本地与外地文化讯息的交流及改善本地文化环境,提高社会生产力。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热爱文学、书画、音乐、棋艺、陶瓷、曲艺、历史研究、或从事艺术、文化创作工作、信息科技教育等本澳市民,并赞同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核对资格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经会员大会通过投票选出理事不多于四十三人(人数必须为单数),互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其职权如下: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处理日常会务;

2. 于每年召开之会员大会出示周年会务报告、财务报告及下年度之活动计划,按会务需要向会员大会建议修改会章;

3. 理事会下设文化委员会,本土历史研究委员会,信息科技委员会,青年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社区经济事务委员会,会员事务委员会,财务及秘书处组成,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得组织特别委员会,并得聘有给职人员。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于第一公证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