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5)北市卫医护字第095302578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整合资源,有效推动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心理卫生业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市心理卫生业务由本局医护管理处提报工作计画,督导社区心理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心卫中心)、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含自杀防治研究发展中心)、本市其它各医疗院所、精神复健机构、心理治疗所、心理谘商所及其它认可机构相关机构之心理卫生相关业务。

三、有关心理卫生业务之相关单位职掌分述如下:

(一)医护管理处

1.执行精神卫生法及心理师法相关业务。

2.督导精神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相关业务。

3.办理心理健康促进及精神疾病防治之卫生教育、媒体宣导等业务。

4.规划社区精神疾病患者之追踪照护、紧急送医等相关业务5.规划精神医疗资源、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资源服务网络及相关专业教育训练。

6.督导忧郁症照护网、自杀防治研究发展中心相关业务。

7.综合规划心理卫生、研究发展及行政管理等事项8.配合办理其它本局相关政策及临时交办事项。

(二)心卫中心

1.办理心理健康促进、卫教宣导及专业训练等相关活动。

2.办理本市民众心理卫生咨询、辅导、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服务。

3.结合社区、学校及机构之心理卫生资源,推动本市社区心理卫生服务网络。

4.办理心理健康高危险群个案之危机处理及转介。

5.规划并执行本市灾难及紧急事件之心理卫生服务。

6.进行心理卫生相关资料之搜集、调查、分析与研究。

7.配合办理其它本局心理卫生相关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心卫中心之设置要点由本局另定之。

(三)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办理本市各行政区民众心理卫生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宣导活动。

2.办理本市各行政区社区精神疾病患者之追踪照护、个案管理及转介、送医协助及指定保护人等相关业务。

3.结合本市各行政区心理卫生资源与学校、团体,推动本市社区心理服务网络。

4.配合办理其它本局相关政策及临时交办事项。

(四)台北市立联合医院

1.提供本市精神疾病患者之门急诊、住院治疗、日间留院及各类型精神医疗服务、心理治疗与心理谘商等服务。

2.协助办理本市社区精神疾病患者之精神医疗专业协助、特殊个案管理及紧急送医协助等相关业务。

3.协助办理本市各类心理卫生、精神医疗之专业教育训练及提供专业人力资源。

4.配合办理其它本局相关政策及临时交办事项。

(五)自杀防治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杀防治中心):由台北市立联合医院设立

1.受理本市自杀行为个案通报作业及自杀企图者数据库建置。

2.办理本市忧郁症照护网相关工作。

3.办理本市各医疗院所之通报关怀作业及后续专业处遇、转介服务网络之统整。

4.协助办理民众忧郁症防治、自杀防治相关卫生教育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训练。

5.规划及执行忧郁症防治及自杀防治相关研究调查工作。

6.配合办理其它本局心理卫生相关政策及其它本局交办事项。

自杀防治中心之设置要点由台北市立联合医院订定后,报本局核备。

(六)其它医疗院所及相关机构(精神复健机构、心理治疗所、心理谘商所及其它认可机构)

1.依其机构特性及相关法令规定,提供本市精神疾病患者之门急诊、住院治疗、日间留院或各类型精神医疗、精神复健、心理治疗与心理谘商等服务。

2.配合办理其它本局相关政策及相关事项。

四、本局应依年度计画编列心理卫生业务预算,支应心理卫生相关业务(含心卫中心业务);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含自杀防治中心)应分别依各职掌业务编列经费支应。

五、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台北市立联合医院需将心理卫生业务执行成果与效益提报本局核备,每年列入业务执行成效评核。

六、信息管理

(一)本局医护管理处负责精神卫生管理系统及统整各单位心理卫生服务成果信息,并每月汇整提出业务成果统计。心卫中心负责相关网站维护及社区心理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之个案服务管理及专业资源管理,每月提出业务成果统计。

(二)十二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执行精神卫生管理系统之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访视状况登录及社区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之信息汇整,每月提出业务成果统计。

(三)台北市立联合医院负责自杀防治中心通报关怀系统、忧郁症照护网信息系统、各类精神医疗服务及公共心理卫生服务等相关信息,每月提出业务成果统计。

七、本要点经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本要点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