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为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透明高效的安全生产新闻工作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及时、客观、准确、有序,根据国家总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的重点工作,通过履行主动发布消息、宣传政策、澄清事实的职能,发挥服务大局、引导舆论、沟通大众、塑造形象、警示教育的作用,推动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上海的良好城市形象。

  二、工作原则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安全生产新闻报道要把握得当、引导得力,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的原则,加大新闻报道力度。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妥善把握发布内容,避免无序的舆论报道和失真、失控的信息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三、新闻发布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包括:本市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以及政策法规和市安监局的落实措施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故调查情况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事故报道的范围主要包括: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肇事故;

  4.由市安监局负责处理的其他典型事故。

  四、新闻发布形式

  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书面发布新闻统发稿;

  (四)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信息。

  新闻发布会每年举行二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年初和年中。

  五、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重要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以及涉及安监部门形象危机舆情的采访事项,应当经市安监局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新闻口径,并组织安排。

  (二)市安监局领导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络,并组织安排。

  (三)有关处室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处室负责人可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四)各处室在接受新闻媒体的电话或者其他形式的采访前,应当将新闻媒体拟采访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新闻口径,并组织安排。

  (五)其它需要发布的安全生产重要新闻、重大信息以及有关处室、杂志编辑部提供给新闻媒体的新闻稿,应当经政策法规处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安监局领导核准。

  六、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市安监局有关处室在事故接、处警的同时,对属于本规定的新闻报道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通知杂志编辑部,杂志编辑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二)有关处室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了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经现场负责指挥的市安监局领导同意,设立临时新闻发布点,由有关处室的负责人统一新闻发布。

  (三)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概况、现场处置、应急救援等基本情况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原因、调查结果以及对责任人处理等后续情况由负责处理事故的有关处室提供给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向新闻媒体通报。

  七、新闻发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市安监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代表市安监局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二)新闻联络员负责有关信息传递、联络沟通等相关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职责

  1.代表市安监局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发布重要新闻和重大信息,组织协调市安监局新闻发布的具体事宜;

  2.负责新闻稿的初审,确定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报道的统一口径;

  3.密切联系新闻媒体,实现市安监局与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

  八、其他

  (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新闻发布的策划、组织工作。有关处室、杂志编辑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杂志编辑部,密切跟踪、及时汇总本市安全生产重要新闻报道和重大信息披露的社会影响,分析利弊得失,撰写评估报告,报请市安监局领导审阅。

  (三)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立卷归档。

  九、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