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到2010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符合终身教育理念的,以幼儿为本的托幼一体化的幼儿教育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二)到2010年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普及学前3年教育,积极开展0-3岁早期教育;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建设市级示范性幼儿园20所,建设农村乡(镇)合格中心幼儿园180所,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中心幼儿园。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一)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14号)的规定,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卫生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指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规划部门要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建设与居住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加强对幼儿园接送车的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掌握科学育儿知识。

  三、加强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乡(镇)政府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已转制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以营利为目的、保教质量下降、损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

  (二)积极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促进民办幼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并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三)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积极鼓励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幼教点。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及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农村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使散居儿童都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四)加强对小学举办学前班的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所在城镇的小学,要在2006年8月31日前取消学前班。乡、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每班要配备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要防止“小学化”倾向,禁止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且不得与儿童入学挂钩。

  (五)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审批。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令第4号)的规定,对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城市幼儿园,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部门审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农村幼儿园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审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区(市)县教育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办园方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办园批准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城建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六)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办幼儿园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费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幼儿园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享受国家对教育收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强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在具备用地条件的情况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标准,合理配置幼儿园用地;在用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采用叠建等方式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应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控规,否则不予审批,且必须按已审批方案建设,否则不予验收。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加强幼儿师范院校的建设,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和职业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适应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要增加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课程。

  (二)加强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到2010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95%。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幼儿园医师、保健员、炊事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共同开展对保育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及保健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园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五、履职到位,切实保障幼儿教育发展顺利进行

  (一)依法做好幼儿教师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各级各类幼儿园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幼儿园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幼儿园要与在事业编制外招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保护教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各类幼儿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定期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幼教集体和个人,补助特困儿童。要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市、区(市)县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幼儿园摊派费用和通过幼儿园向幼儿搭车收费。

  (四)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协调、解决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