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和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公发[2005]147号)精神,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城乡居民共享城市文明交通,我市将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使各区(市)县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市民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二)具体目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二、工作步骤

  2006年为“强化执法年”。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市)县依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目标,以强化摩托车、农用车管理为主,加强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2007年为“安全设施建设年”。各区(市)县要重点加强平安畅通县区各项建设工作,改善主要进出城道路、公路干线和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使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安全基础设施全面完善。

  2008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标准,在各区(市)县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复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创建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协调。其余各区(市)县由区(市)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区(市)县长负责,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各牵头单位要督促乡镇(街道)落实专人,并建立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一是要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30日内上报检查报告。二是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区(市)县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强化宣传。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市)县要制定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落实工作职责,全面开展“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和“四个文明交通”(文明开车、文明走路、文明乘车、文明骑车)宣传活动。二是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三是扩大宣传覆盖面。新闻单位采取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采取发布短信等形式,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力度。四是建立基层宣传网络。各区(市)县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并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五是把宣传与执法结合起来。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事故处理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街道)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严格道路管理。一是集中整治严重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加大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违法率逐年下降。二是规范主城区和区(市)县城镇道路交通秩序。公安部门要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强化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统一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清理非交通占道。三是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营。四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在边远地区委托公安派出所,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要加强对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五是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尽快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五)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一是加强对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尽快增加驾驶人员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员素质教育。农业、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并处理。二是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和机动车检测行业主管单位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切实提高机动车年度检测率和检测质量。三是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四是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员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五是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尽快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六是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应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六)完善设施。一是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二是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三是改善城镇交通设施。公安、建设、交通部门制定并实施城镇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14个郊区(市)县城区要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安装交通监控设施,提高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四是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交通、建设部门重点在城郊结合部进出城道路和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行人过街指路标志、标线,在交通流量大的主要路口和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路口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全国、全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评14个郊区(市)县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各区(市)县组织对本地创建活动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