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科字第0940020599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1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农业科技产学合作计划(以下简称产学计划),加速运用研发成果,落实产业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业者,系指依法设立之公司、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农民团体与产业团体。

三、本要点所称产学计划,系指本会或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以外之行政机关与产业界共同出资,委托或补助学术单位或研究机构办理之计划,或

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与产业界共同出资,并由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办理之计划。

四、产学计划以本会、所属机关农业科技计划或业者研发技术已有初步成果,拟商品化者为合作计划项目。

前项以业者研发技术进行产学计划之合作对象,限为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业者研发技术(含专利)应同意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关享有无偿使用之权利。

五、产学计划执行期限,以不超过二年为原则。

六、本会委托或补助学术单位或研究机构办理之产学计划欲变更内容或研发地点等项目时,应先报请本会或所属机关同意后办理。

七、执行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会及所属机关农业科技研究发展相关经费

预算项下支应。

业者出资经费应达计划总经费百分之十以上,支付项目仅限于人事费、业务费及研究设备费,惟业者出资雇用技术或研究人员参与计划之费用,不能列入业者出资经费,亦不能由产学计划中领取人事费,且需接受计划主持人督导。

八、本会或所属机关应于产学计划执行前两个月公开征求计划构想书并进行初审,初审时应由本会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委员、产业界代表及本会或所属机关人员(以下简称初审委员)组成委员会审议。

前项各类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产业界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公、协会推荐。

第一项计划构想书及审查表,由本会另定之。

九、产学计划构想书经初审通过,并报请机关首长核定项目后,应公开征选业者,于一定期间内接受业者申请;为广征业者参与,本会或所属机关得办理拟商品化技术发表会。

十、申请参与产学计划之业者,应具备运用拟商品化技术之能力,并具备基本人力、设备及设施,如属农场、种苗场、林场、畜牧场、养殖场或工厂者,应领有相关事业许可证照。

十一、每一项产学计划参与业者以一业者为限,业者除具第十点点资格外,本会或所属机关选定业者时,应评估业者目前经营领域、所投入资金和人力、以往研发及产销绩效、缴纳税捐等项目。以委办费执行之计划并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参与产学计划业者由本会或所属机关评审通过后,报请机关首长或授权主管核定,签约执行。

十三、产学计划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审查期限不包含补正与陈述意见之期间。

十四、参与产学计划所有文书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之电子文件,业者应将相关文件以邮寄或亲送等方式送本会或所属机关。

十五、超过一年产学计划,仅于第一年办理初审与公告作业。

前项计划执行期间,原业者不再提供资金、人员时,本会或所属机关应即终止合约,并得重新公开办理征选业者,原业者不得为任何权利之主张(包括出资金额返还、损害之请求等)。

十六、超过一年产学计划,执行机关应于计划期间每一年度之十一月底前,向本会或所属机关提出当年计划期末报告书及次年之研究计划书。本会或所属机关得就上述书面数据邀请初审委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得实地查核),做为下一年度核给计划与否之依据。

十七、超过一年产学计划,应于每年计划结束后一个月内及全程计划结束后二个月内缴交研究成果报告。

十八、产学计划所获得之智慧财产权及相关研发成果,其归属、管理及运用,悉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参与产学计划之业者享有免经业者资格审查,优先接受技术移转之权利,其配合经费未达计划总经费百分之三十者,于计划执行单位办理技术研发成果授权利用时,取得非专属授权。但出资经费达计画总经费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以研发初步成果参与合作者,可获得五年以内之专属授权。

专属授权应于全程计划结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时未向本会或所属机关申请技术移转者,本会或所属机关得将研发成果径行公告授权其它业者实施。

专属授权期满后,本会或所属机关或资助研究机构得将该技术径予公开授权。

授权年限得依特殊需求经提报本会智慧财产审议委员会同意后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