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今冬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至2006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下达的2006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我市各地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由市安置办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于2006年8月底以前安置到位。

  二、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与部队军交运输部门、送兵干部密切配合,周密计划,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接待和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确保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拥护改革、服从大局、严守纪律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深刻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为部队建设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努力营造“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浓厚氛围,激发和鼓励广大退役士兵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

  四、依法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坚持依法安置,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中央在黄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的工作,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督促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予以妥善安置。对社会统筹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拟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用人单位按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按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重点安置对象,要优先照顾,重点安排。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为复员的士官,安置去向可适当放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坚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为辅,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给予帮助。

  要充分利用黄石市退役士兵培训中心和大、中专院校及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必备的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五、切实加强领导和督办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