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突出经贸活动和重点合作国家、地区,严格控制一般性出国考察和访问;经贸团组出国要有项目、任务指标和具体措施。严格控制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巴西以及奥地利等热点国家的一般性考察团组。

  二、因公出国应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考察和访问团组人员一般3至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7天,2个以上国家最多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同一县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原则上不派遣已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招商、促销团组要以企业和业务人员为主;培训团组要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

  三、因公出国要提前做好出访计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做好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市侨办,以便统筹安排,对于未列入下年出访计划的出访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核报批。出访申请一般要在预计出访时间前1个月上报。

  四、严格控制随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组团出国考察访问。原则上市级及其以下部门和单位人员不再随国家部委组团出访,县级及其以下部门和单位人员不再随省直部门组团出访。对不符合规定参加国家部委、省直部门组织的团组,市外侨办对其书面征求意见函不出具同意意见,对违规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一律不予确认。

  五、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的检查和监督。凡我市因公出国执行公务团组,回国后15日内将出访报告一式五份和护照上交市外侨办。市外侨办要认真查阅出访报告并将出访成果效益的评估意见和建议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厅局级领导带队团组的出访报告由市外侨办上报省外办转省委、省政府。公职人员不能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一经发现吊销其因公护照,出国费用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渠道。各县区、各部门要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同时,积极主动寻找对外交往渠道,有计划有目的的自行组团赴国外推介菏泽,积极寻找经济贸易投资合作伙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搞好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