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关于黄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黄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2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振兴黄石经济、建立和谐黄石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充分转变为经济优势的新机制,努力实现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开展以铁、铜、煤开采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在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内容

1、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越界勘查、开采行为,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2、严肃查处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继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以其家属名义参与办矿进行专项清理,进一步加大清查瞒报入股干部的力度,对逾期未撤资退股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案件及盗采、霸占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要集中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矿业权核准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民爆资质、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少数矿山企业采取瞒报生产伤亡事故及以欺骗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开展铁、铜、煤等主要优势矿产的专项整顿。按照《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黄石市煤炭专项规划》的要求,一是制定详细的铁、铜、煤整治方案,通过提高勘查、开采准入门槛和现有矿山保留条件,重点解决布局不合理、破坏和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大、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二是以煤矿、铜矿、铁矿等矿种为重点,开展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综合回收利用率低的矿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三是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媒体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四是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励制度,并表彰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典型。

4、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进行重点整顿。一是整顿重点地区,主要包括大冶还地桥镇、灵乡镇、金山店镇及阳新金海煤炭开发区、洋港镇、白沙镇等矿业发达地区。二是整顿重点矿区,主要是国有大、中型矿区及其周边小矿山。三是重点整顿国道、省道等主要公路沿线的露天采石场和非法占用耕地的砖瓦厂,大冶市、阳新县要制定限制和禁止用粘土制作砖瓦的具体措施。通过对重点地区和矿区的整顿,促进全市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5、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各类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破坏河道(港渠、水库)、污染环境、安全隐患大的尾矿库、选(洗)矿厂进行整治。

6、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行为。采取储量核查、储量动态监测和年度检查等手段,对采取瞒报和少报储量消耗的手段以达到偷、漏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如数追缴,并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7、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集中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二是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对整顿和规范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整顿和规范期间顶风而上的,要从重从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二)规范内容

1、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一是要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内容。二是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是否建立本辖区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民爆资质、矿山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采矿权许可审批会审制度、采矿权年检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落实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2、科学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得到逐步解决。要按照《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黄石市煤炭专项规划》等规则要求,通过矿山规划调控、关小限劣、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措施,进一步压缩煤炭矿山数量,在2005年底关闭1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到2007年底煤炭矿山数量达到规划控制的数量;在整顿期间,严格控制新设立铁、铜、煤等矿山,停止办理新设立的采石场,逐步压缩现有采石场,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调整布局,使矿山生产规模达到规划建设规模以上。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矿山及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发改委、经委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重复建设、浪费能源、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采取限期淘汰和限期整改后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减少小矿比重,引导和扶持一批规模化、集约经营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附加值高的大、中型企业,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局面。

3、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建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不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延续、变更手续。

4、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努力探索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的新办法;强化矿山资源储量管理,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监控,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监管到位;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措施,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权益。

5、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一是对地勘单位承担的勘探项目,凡没有进行最低投入、不按勘探设计或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地勘资质证书。二是对矿山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不能作为生产依据,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设计或方案予以审批,设计部门所编制的"方案"、"设计"三次以上未通过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要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对矿权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压低矿权价款、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流失,要按照有关的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采取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上级抽查督办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抓好县(市)区自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从2005年12月份开始,至2007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31日前)

1、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迅速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专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各级政府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国发[2005]28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

3、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的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对于每项任务,既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又要明确进度安排。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查找问题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在以往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全面开展"三查"工作:一是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尽快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级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班,对辖区所有矿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并逐一进行登记,对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超层越界采矿行为,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打好永久性封闭闸,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将探矿权、采矿权倒买牟利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勘查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合法矿产来源的矿产品加工厂和一个矿区范围内非法设立的矿中矿、一证多矿井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各类矿山企业要一视同仁,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凡在整治期间,矿山企业能够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的,从轻处理;凡已立案查处特别是顶风而上、屡禁不止、以身试法的,要从严从重坚决打击。

(四)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在前阶段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研究和整改,按照"有偿有序、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严格规划管理,编制实施和调整采矿权设置方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抓大关小、扶优淘劣,关闭一批管理粗放、整改无望、不具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整合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完成,10月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抓好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政府已成立黄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成立专班,精心组织。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有关部门必须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各级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通报整顿和规范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整顿和规范工作动态,交流经验,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整治质量和成效。市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推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